沪工程学〔2019〕180 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党〔2018〕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05〕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由四级网络构成。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隶属学生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实施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学院由心理辅导员负责本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置朋辈互助总站,各学院设置朋辈互助分站,每个班级设置1-2名心理委员(朋辈),每个寝室设置1名心理委员(朋辈)开展朋辈互助。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本着“关注多数、主动服务、着眼发展、追求卓越”的工作理念,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普及教育工作;
(二)开设各种心理学课程和讲座、宣传和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实施个别辅导及团体辅导,帮助学生改善认知、训练行为、提高心理素质;
(三)向学生提供新生适应辅导、学业辅导、人际关系辅导、职业辅导、心理调适及各类心理测试等服务;开展新生心理普测,建立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做好危机干预;
(四)帮助学生消除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质量,健全服务功能,创造各种途径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第四条 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规划,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朋辈互助站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自助活动;
(三)负责全校学生心理健康专、兼职辅导(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五)负责对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六)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及时干预,必要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并及时转介相关医疗机构;
(七)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及课程建设,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院心理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培训本学院心理委员和朋辈互助分站开展工作;
(三)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导下,对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做好心理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辅导与咨询,对于重点关注学生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上报;
(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交流活动;
(六)完成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班级、寝室心理委员(朋辈)工作职责
(一)根据校、院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安排,做好本班、本寝室同学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对于存在心理障碍的同学,及时与学院心理辅导员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取得联系,提供帮助与服务;
(三)协助开展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四)完成学院心理辅导员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心理咨询人员由获得“学校心理咨询师水平认证”或其他相关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的专兼职咨询师组成,主要包括: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
(二)学院心理辅导员和相关学生工作人员。
专兼职心理咨询师每年需参加一定数量的校内外培训和督导。
第八条 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通常情况下,来访者进行咨询必须预约(见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心理咨询流程);
(二)来访者应尊重心理咨询师,按照预约时间不失约、不迟到;
(三)咨询时间每人每次不超过1小时。如咨询时间过长,可根据需要另约时间继续咨询,应尊重心理咨询师。
第九条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
(一)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来访者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视来访者;
(二)心理咨询师在咨访关系形成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这一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三)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就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四)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五)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及时对来访者做出明确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六)心理咨询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保密措施如下: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控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5)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心理咨询师有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第十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要求
科学准确地把握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第十一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主要活动
(一)充分利用网络、院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等;
(三)以日常活动与集中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新生普测要求
(一)心理测验是心理辅导的辅助手段,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辅导员施测;
(二)测验后要给予科学、谨慎的解释;
(三)测验结果要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学年初要对新生建立健全的心理档案。档案要实行专人、分档管理,并确保其保密性。日常的咨询情况,要及时补充到档案中。心理档案只能作为辅导人员开展辅导服务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均须做好资料收集与证据保存工作,特殊情况若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 本着预防为先、及时干预、深入跟踪的原则,制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方案,并向预案涉及所有部门与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明确各自职责,知晓操作流程。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对于自杀未遂或有人身伤害等行为学生,积极做好工作,必要时建议家属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二)对于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要向所在院系及学校门诊部提供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咨询科医师提供的康复证明,并在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后方可在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1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工程学〔2013〕74号)同时废止。
【注】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0—15:30,来访者必须提前预约咨询时间,并严格遵守预约时间。
服务对象为我校注册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不收取任何费用。
为方便后续的跟踪咨询服务,初次咨询时来访者需在登记表上填写真实姓名、所在院系专业、联系方式、相关的家庭背景等,信息只用于学校统计归档,不会透漏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来访者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自伤和伤人风险除外)。
是否开始或终止接受心理咨询都由来访者本人决定,咨询师只能提出建议,无权强制要求。来访者随意终止咨询带来的不良影响由来访者本人承担。来访者可以自由选择咨询师。
学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