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19〕165 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得到有效的经济帮助,激励学生自强自立,培养学生知恩感恩意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帮困助学的主要措施含: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励志助学金、学费减免、医疗帮困、绿色通道入学、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采取定量分析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认定办法,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学院综合评价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结果,并根据测评结果予以分级资助。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预科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预科生、研究生,主要用以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预科生,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生活费用。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名额以当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通知为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与合法的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与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的主管部门。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内以任何形式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此影响学习的,学校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各类非法传销活动、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经营活动、在校外 KTV 包房等娱乐场所充当服务员等,否则学校将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予以处分。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勤工助学优秀学生”评选活动。当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满 8 个月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预科生、研究生,均可向勤工助学用人部门申请;勤工助学用人部门根据学生工作表现,按本部门勤工助学在岗学生数的 10%择优推荐,不足 1 名部门,隔年推荐一次,每次推荐 1 名。学校审核通过后,给予学生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勤工助学每小时工资标准*学校规定的每月工作时间上限。
第十六条 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尽快适应学校生活并顺利完成学业,设立新生励志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500 元。
第十七条 励志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励志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为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而设立的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预科生。
第十九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应急帮困补助
学生因病、突发性事件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可向学院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经学校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申请流程等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应急帮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新生临时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筹措入学阶段生活费用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预科新生,可向学院申请新生临时补助,经学校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特别困难 400 元/人、比较困难 300 元/人、一般困难200 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冬季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预科新生,可在入冬前向学院申请冬令补助,经学校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特别困难400 元/人、比较困难 300 元/人、一般困难 200 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慰问补助
学校每年组织各学院利用假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实地走访,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实情,向家长报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状况,宣传国家和学校助学政策,听取学生家长对资助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给予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和慰问品。其中,特别困难学生按 1000 元/人、比较困难学生按 800 元/人、一般困难学生按 500 元/人予以补助,慰问品每户 200 元以内。
第二十四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学费、住宿费的新生,报到时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或部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待入学后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各类助学金、学费减免等途径予以缴纳。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开学后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再次进行审核,给予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发放爱心大礼包等。
第二十六条 突发疾病治疗费用支出较多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预科生可向学校申请医疗帮困,学校将对学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对困难学生给予的学业资助,包括设立帮困奖助学金或实物捐助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优先推荐满足条件的军烈属子女、孤儿,以及申办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受助。
第三十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得的补助予以追回;处分解除后,恢复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帮困工作管理办法》(沪工程学〔2019〕7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