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19〕128 号
为明确校院两级管理职责,强化学院学生工作管理职能,激发二级学院活力和创新力,推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我校学生工作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为主体的管理机制。以激发二级学院活力和创新力为核心,以目标管理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重点,降低管理重心,调整管理审批事项,充分调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水平。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学院负责”的原则,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工作;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学校学生工作一级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校学生工作业务的开展;二级学院是学生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全面开展本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和时代精神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不断创新学生教育形式,借助网络平台,构建多层次全方位教育体系;积极促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与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两支队伍密切合作,协力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切实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发展教育、产学合作教育、人文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等。
第四条 做好学工系统的理念设计、制度建设、党团建设、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班级建设、社团组织建设等。
第五条 加强学生日常管理,重视行为规范教育,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六条 高度重视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做好学生的“奖、勤、助、贷、减、免”及评奖评优工作,推进学生事务信息化建设,做好少数民族学生和困难学生群体的服务工作。
第八条 建立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新模式,把对学生日常管理的工作重心放在园区管理上,重视纪律与安全,园区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探索学分制下社区管理模式。
第九条 积极开展实践育人活动,完善“知行大课堂”育人模式,提升产学合作教育质量,丰富第二课堂教育内容,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十条 做好新生报到、入学教育和军训工作。做好大学生的就业创业和毕业生的文明离校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各级校友会组织建设,构建校友数据库,做好校友返校和校园开放日活动,弘扬校友文化,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重视学生工作制度建设,创新学生工作特色品牌。
第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长担任。委员由学校各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学生工作的重大改革和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学生工作中长期规划;指导学校年度学生工作计划;负责学校学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和协调,负责重要专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和重难点事项的讨论研究。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的一级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学生工作,为二级学院学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开展督查、考核、评比、表彰工作。学生工作部(处)的基本职责是:指导、服务、协调、监理。职能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转变、从事务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从集中管理向相对分散管理转变。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学校总体工作要求,制定全校学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各项重大决定。
第十七条 确立全校学生工作理念、建立健全学生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学生工作制度体系。抓好学生政工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建成合理的人才梯队,打造职业化、专家型的辅导员骨干团队。
第十八条 负责制定全校学生工作年度要点,制定学生工作考核目标,对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
第十九条 创新学生教育形式,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学生教育体系,制定学生教育总体目标和分层(类)目标,指导二级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风建设,注重学生艺术教育,推进“知行大课堂”特色品牌建设。配合学校党委组织部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及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指导二级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朋辈互助站开展自我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定期了解和研究学生工作状况,制定并提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意见,做好学生工作研究与创新工作,不断改进学生管理手段和措施,提升我校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指导二级学院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学生感恩和诚信教育。规范学生违纪处分和申诉程序,负责留校察看及以上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负责学生各类投诉申诉的处理;搞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处置有关学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学生生活园区的资源划分和调节及宏观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安全为核心,以服务为保障,负责巡查、抽查、考核、评比及重大违纪处理及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负责“文明宿舍”的评比和辅导员宿舍值班的考核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推进全学分制下生活园区管理工作,把生活园区建设成集“思想教育、行为指导、生活服务、文化建设”等功能于一体的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的重要阵地。
第二十四条 配合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各二级学院党委(总支),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及教育工作;配合保卫处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后勤处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指导和督促二级学院开展产学合作教育,以“预就业工程”为平台,指导二级学院做好就业创业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策划学生军政训练、就业大市场、毕业典礼、校园开放日等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指导学院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学工队伍建设,党团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学生军政训练和国防教育,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学生安全教育,学生户籍办理,校园文化建设,社团活动及管理,学生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是学生工作的主体,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要求下,负责本院独立自主、科学合理地开展学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全校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工作细则,做好年度学院学生工作计划与总结;组织实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负责本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等的选聘、培养、使用、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每月主题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军事理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人文艺术教育、产学合作教育、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落实学风建设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不断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教材、进教室、进头脑、进园区、进网络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负责本院学生党团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和各类学生社团组织的作用。负责本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的工作,培养学生干部领导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二课堂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按照学校学生工作整体要求,依据年度学生工作考核指标,落实学院各项常规学生工作。组织和落实本学院学生的报到注册、档案管理、学生证件管理、学生考勤、班级管理、宿舍管理、迎新、军训及国防教育、毕业生离校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及转专业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依据学校生活园区管理制度,自主开展生活园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园区辅导员的值班安排、考核及津贴发放。实行宿舍管理重心下移。学生宿舍以学院为单位相对集中,成立宿管会,建立配套制度,开展宿舍纪律安全卫生抽查。
第三十五条 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二级学院学生心理辅导网络,及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在学校学生心理辅导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做好重点关注学生的摸排与建档工作,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第三十六条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做好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受理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各类资助工作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评优推先和学生政审及鉴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依据学生手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按照程序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和后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学院就业工作考核指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生涯发展教育活动,提供职业生涯咨询服务。主动对接行业企业,增加与星级企业的对接,增加星级企业的数量,完善学院星级企业数据库,并建立对星级企业的评估;积极开辟立足上海辐射全国的就业市场,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学院校友工作机制,建立校友数据库,开展校友活动,丰富校友文化,做好校友返校暨校园开放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切实履行学生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组织实施本学院产学合作教育工作,根据学校产学合作教育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学院产学合作教育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各项工作。落实知行大课堂、预就业工程等特色品牌活动,做好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者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立学院学生工作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经费:按学校相关要求管理和使用经费。二级学院经费:按照学校二级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考评,具体办法按年度学生工作考核指标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工作校院两级管理规定》(沪工程学〔2014〕7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