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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规定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管理规定

沪工程学〔2019〕164 号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 号)、上海市《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 号)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精神,为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顾之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医疗帮困互助金的对象和范围

  1.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预科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1)烈士子女;

    (2)孤儿;

    (3)父母残疾或基本丧失劳动力;

    (4)父或母一方亡故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5)来自中西部偏远地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经调查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

    (6)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 对学生参加基本医疗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自负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对住院的学生根据其治疗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具体标准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细则说明》。

二、 医疗帮困互助金的来源

学校从帮困基金经费中注入,每年 10 万元,按实列支。

三、 医疗帮困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1.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2. 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专款专用,互助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医疗帮困互助金的审批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帮困互助金申请表》,并附有关医疗费用凭据,交学生所在学院;

  2.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初审,并提出相关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发放。

五、附则

  1. 本管理规定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的管理规定》(沪工程学〔2011〕102 号)同时废止。

  2.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细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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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二、学费未缴但是又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予资助。

三、在上海市就诊的大病需交《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