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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沪工程学〔2019〕183 号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与管理下利用课余实践,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校以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为原则,鼓励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合法、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负责协调用人单位、部门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利益,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对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学生有损我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言行进行指正,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理。

第六条 负责筹措、管理和使用好校勤工助学基金。

第七条 负责对有愿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资料库。

第八条 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或社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九条 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

第十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需经学校批准,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参加传销、直销等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诚实守信,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

第十四条 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要权责明确,如工资额度、发放时间、安全等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方面要在协议中详细说明。

第十五 条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尤其是校外勤工助学)过程中,一旦发现自己的人身安全、劳动权益受到威胁或损害,应立即向资助中心反映。

第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适当延长。如属于学校认定的特困生,可向资助中心提出特殊申请,经核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录用。

第十八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在每月 10 日之前应主动和考核老师沟通工作量考核结果,并在当月考核表上签名确认。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情况,可登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财务处”微信公众号/“程财大厅”/“学生补贴查询”系统查询。如有疑问,可至资助中心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注重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我解困、回报社会的意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表现将作为申请校内外各类资助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用人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用人方主要指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校内部门和校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人部门须按额定人数招收录用勤助学生。如岗位需求数有变化,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向资助中心提出用人申请,经核准后,下学年方可按新岗位数招收录用勤助学生。用人部门录用的勤助学生数须在额定名额之内,超出部分由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人部门优先录用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占部门勤工助学用人名额的 80%以上。若低于 80%,用人部门须承担差额比例的学生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三条 校内用人部门配合资助中心做好每月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量的考核工作。工作量按月考核,每月 10 日之前将上月考核结果交至资助中心。如遇特殊情况需缓交考核结果,需提前一周通知资助中心,并于下月 10 日之前补交考核结果,否则该月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校内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校内岗位的考核须依据“每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8 小时”的规定,超出部分由校内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校内用人部门配合资助中心开展每学年的“勤工助学优秀学生”评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业务简介等有效证明材料至资助中心提出用人申请,经核准后,由资助中心负责信息的发布和人员招聘。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未经资助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部门或个人须提供必要的劳防用品,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岗位设置及酬金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其中,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学校支付;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项目经费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标准为 12 元/小时,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标准为 12 元/小时。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每月月底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组织“勤工助学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对认真负责、自强自立、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详见《学生帮困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预科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学生 2020 年 1月 1 日(含)起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按本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计酬,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沪工程学〔2006〕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