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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

沪工程基〔2022〕11 号

基建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批准实行代建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代建单位可在符合本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应的代建制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领导和协调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作的组织机构包含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其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决策机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是审议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是协调、执行机构。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或特殊情况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审议可采用 OA、电子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方式。

(一)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所有立项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规划处)负责人担任,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保卫处、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后发中心)、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如有)的负责人担任组员。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务变动自行更换。

(二)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

根据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学校成立相应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组长由基建处负责人担任,校办、规划处、审计处、财务处、资实处、保卫处、后发中心、信息办及建设项目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如有)指派人员担任组员。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成员根据职务变动自行更换。

组织机构见附图 1。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非“三重一大”事项的学校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主要职责有:

  1. 审议基本建设相关制度。

  2. 审议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总投资规模、建设周期、阶段建设目标。

  3. 审议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标准、建筑形态、工期和投资总额,以及重要工程的节点计划。

  4. 听取或审议基建处(或代建单位)对项目涉及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的汇报。

  5. 审议事项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职责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协调保障,主要职责有:

  1. 项目规划过程中配合提出相关功能需求。

  2. 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商确认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必要功能调整及需求。

  3. 协商工程采购招标相关事项。

  4. 配合项目开办费内容的确认及申报。

  5. 审议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

  6. 配合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移交工作。

  7. 配合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一)基建处

  1. 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 负责按确定的建设项目功能定位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

  3. 负责按拟申报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协调完成规划征询、设计方案、建设标准、重要设备选型等前期调研工作,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决策提供比选方案和依据。

  4.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信息报送、报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进行相应的合同管理、技术管理、信息化管理工作。

  5. 负责汇总并初步审核功能或技术方案变更,按流程上报。

  6. 协调指导、监督代建单位(如有)的项目管理工作。

  7. 配合审计处开展相应项目审计工作。

(二)校长办公室(合规办)

  1. 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

  2. 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条款是否明确、具体。

  3. 审核合同条款是否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是否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校方权利或者加重校方义务。协助职能部门咨询法律顾问意见。

(三)发展规划处

  1. 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2.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发展方向,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

  3. 参与讨论基建处提出的建设项目规划及功能方案。

(四)审计处

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好审计工作。

(五)财务处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初步审核财务监理审定的项目年度预算。

  3. 协助项目前期资金未下达前的资金筹措,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行项目财务管理。

  4. 对非代建制项目,依据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和项目初步概算进行项目建设支付管理与财务监督管理。对代建制项目,学校收到建设资金用款后及时记账后拨付至代建单位,协调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用、票据等资料移交,移交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代建单位及财务监理单位就与资金相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

  2. 负责审核与项目建设功能有关的建设标准及建设需求。

  3. 牵头相关开办费内容的确认及申报。

  4. 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七)保卫处

  1. 按照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功能要求,对项目中涉及消防、技防等部分内容提出需求并确定方案图纸。

  2. 监督保证施工采取必要的封闭管理方式,保障校园安全。

  3. 督察施工单位落实“封闭管理”的执行,开展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校园安全教育,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告知协议。

  4. 项目竣工验收后,接收消防、技防等实物内容,负责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防雷及消防年检工作。

(八)后勤实业发展中心

  1. 按照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功能要求,配合落实新建、改建、扩建中有关水电、燃气以及可能涉及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功能需求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工作。

  2. 对施工单位有关水、电等使用申请及措施方案进行审核、调整;根据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安装水表、电表并交纳相应水电费用。

  3. 项目竣工验收后,接收空调、电梯、设备机房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公共设备、设施。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相关公共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必要的应急抢修。

(九)信息化办公室

  1. 按照学校项目建设规划功能要求,配合基建处提供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关网络、通信等弱电方面规划功能需求工作。

  2. 对有关部门申请的涉及网络、通信等弱电部分的用户需求进行严格审核,在充分了解功能需求后给出相应建设建议。

  3. 负责对项目有关网络、通信等弱电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调整及技术支持。

(十)学校使用或管理部门职责

  1. 使用或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在建设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完成项目内容及设计图纸的确认工作,避免项目招投标后发生变更。

  3. 参与建设项目的工程验收及移交,移交后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运行管理。

第七条 参建单位职责

招标代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财务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及义务。基建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见附图 2。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信息报送

第九条 项目立项

(一)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经学校审定后上报市教委。立项程序须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基建处根据校园发展规划及相应国家指标提出项目建设内容的方案报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并落实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工作。项目建议书获批后成立相应的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推进项目进展。(二)立项阶段涉及的前期费用,由基建处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上报预算申请,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进行费用核算。

第十条 项目信息报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办理项目信息报送手续。

第五章 采购及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

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一)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及时编制采购招标计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投标中心相关制度,依法组织采购招标工作。

(二)采购招标工作中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标准及要求

单项预算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暂估价设备材料或新增设备材料进行财务监理批价,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类直接采购并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财务监理批价

邀请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应不少于 3 家,报施工监理审核后,报财务监理批价,经代建单位(如有)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审核,报基建处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

(一)对非代建制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完成合同备案工作。

对代建制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完成合同备案工作。

(二)合同审批管理:经施工监理、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如有)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由校办(合规办)、基建处、分管校领导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合同审批表》(附表 1)中共同审批;代建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在代建单位要求的外控表格中审核确认;非代建制项目在附表 1 前添加相应服务单位审核意见栏。若参与审核的单位为合同乙方时,该单位不参与该合同审批。

(六)合同审批可采用线上或线下审批方式。

第六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管理

(一)基建处负责按确定的建设项目功能定位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对非代建制项目,由基建处进行设计跟踪并递交设计需求。对代建制项目,由代建单位进行设计跟踪,负责统计并递交设计需求。基建处进行监督协调。

(三)为避免建设项目在招标后发生不必要的变更,在项目招投标前,建设项目的使用或管理部门须确认图纸需求。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管理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二)对因设计、施工原因或使用部门需求引起的设计变更,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 一般图纸变更,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工程例会(包括代建单位(如有)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财务监理单位(如有)、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等)审议后,报基建处确认后实施。

  2. 如发生功能性重大变更,经上述流程确认后,报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议。

  3. 审议事项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办理及工程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需根据规定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

(二)非代建制项目由基建处及校内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学校相关制度及合同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能够满足项目竣工验收及合同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及审价工作

(一)按信息报送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进行验收。

(二)对非代建制项目,审价工作由财务监理单位负责实施,审计处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基建处予以配合。

对代建制项目,审价工作由财务监理单位负责实施,代建单位管理、审核,审计处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基建处予以配合。

第八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成本管理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切实规范我校项目成本管理工作,需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行。

(二)对非代建制项目,学校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根据批准的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编制相关财务报表。对代建制项目,学校与代建单位移交工作后,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要求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付款审批管理

(一)合同付款

合同付款审批:经施工监理、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如有)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由基建处、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项目付款审批表》(附表 2)中共同审批;若收款方为参与审核的单位时,该单位不参与该付款审批。代建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在代建单位要求的外控表格中审核确认;非代建制项目在附表 2 前添加相应服务单位审核意见栏,。

(二)非合同付款

非合同付款指建设项目中发生国家相应规费等无相应合同的付款,凭收款通知单或其他有效文件办理相关校内付款审批及支付。非合同付款审批:经施工监理、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如有)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由基建处、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在附表 2 中共同审批。代建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在代建单位要求的外控表格中审核确认;非代建制项目在附表 2 前添加相应单位审核意见栏。

(三)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或特殊情况下,付款审批可采用 OA 等信息化方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超投资处理

(一)对非代建制项目,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超投资情况,由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如有)审核后,基建处及时报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对代建制项目,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超投资情况,由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审核后,及时报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二)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

(一)对非代建制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财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配合做好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相关工作。

(二)对代建制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章 资产移交及保修

第二十三条 资产及设备、设施管理权移交

(一)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由基建处组织代建单位(如有)协调校内保卫处、信息办、后发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向资实处进行资产移交及试运行,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移交单》(附表 3)。

(二)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由基建处组织代建单位(如有)协调校内资实处、保卫处、信息办、后发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向相关部门进行房屋相关设备设施等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维保工作等内容的移交。移交内容包括:房屋钥匙、供配电设备设施、网络设备设施、电梯、通风空调设备设施、安防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智能楼宇管理设备设施、水系统设备设施、燃气设备设施等,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移交单》(附表 3)。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

(一)合同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进行质保的,可由代建单位(如有)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财务监理单位(如有)、监理单位见证,由基建处安排维修后,扣除相应质保金。确因使用或管理部门引起的其他客观原因损坏,由基建处协调处理。

(二)基建处及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内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竣工档案管理及报送

(一)对非代建制项目,由基建处牵头落实竣工档案归档工作。

(二)对代建制项目,由基建处监督代建单位落实竣工档案归档工作。

(三)由代建单位(代建制项目)或项目管理单位(非代建制项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工程竣工档案的报送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附则

(一)学校下属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自 2022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沪工程基〔2021〕3 号)同时废止。

附图 1 组织机构图

附图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附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合同审批表

附表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付款审批表

附表 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移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