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基〔2021〕3 号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保证学校干部优秀、工程优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批准实行代建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代建单位可在符合本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应的代建制项目管理办法。
领导和协调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作的组织机构包含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其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决策机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是审议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是协调、执行机构。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或特殊情况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审议可采用 OA、电子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方式。
(一)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所有立项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规划处)负责人担任,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保卫处、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后发中心)、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如有)的负责人担任组员。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务变动自行更换。
(二)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
根据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学校成立相应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组长由基建处负责人担任,校办、规划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保卫处、后发中心、信息办及建设项目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如有)指派人员担任组员。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成员根据职务变动自行更换。组织机构见附图 1。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非“三重一大”事项的学校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主要职责有: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协调保障,主要职责有:
(一)基建处
(二)校长办公室(法务部)
(三)发展规划处
(四)审计处
(五)财务处
(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七)保卫处
(八)后勤实业发展中心
(九)信息化办公室
(十)学校使用或管理部门职责
招标代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财务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及义务。基建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见附图 2。
(一)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决议后上报市教委。立项程序须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基建处根据校园发展规划及相应国家指标提出项目建设内容的方案报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并落实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工作。项目建议书获批后成立相应的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推进项目进展。
(二)立项阶段涉及的前期费用,由基建处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上报预算申请,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落实资金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进行费用核算。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办理项目信息报送手续。
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一)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及时编制采购招标计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投标中心相关制度,依法组织采购招标工作。非代建制项目,采购招标工作按照学校招投标中心相关制度执行。
(三)采购招标工作中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一)3000 万元(含)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单项服务原则上需签订单项合同。特殊情况下,无法签订单项合同的,可根据行业规定执行。
(二)对非代建制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对代建制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完成合同备案工作。
(三)合同审批管理:经施工监理、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如有)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由校办(法务部)、基建处、分管校领导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合同审批表》(附表 1)中共同审批;代建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在代建单位要求的外控表格中审核确认;非代建制项目在附表 1 前添加相应服务单位审核意见栏。若参与审核的单位为合同乙方时,该单位不参与该合同审批。
(四)施工合同预付款一般为合同价的 10%-30%;特殊情况下,如预付款需超过合同价 30%的,须由财务监理出具审核意见。
(五)服务类合同预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 50%;无财务监理的项目,合同预付款一般不得全额支付。
(六)合同审批可采用线上或线下审批方式。
(一)基建处负责按确定的建设项目功能定位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对非代建制项目,由基建处进行设计跟踪并递交设计需求。对代建制项目,由代建单位进行设计跟踪,负责统计并递交设计需求。基建处进行监督协调。
(三)为避免建设项目在招标后发生不必要的变更,在项目招投标前,建设项目的使用或管理部门须确认图纸需求。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管理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二)对因设计、施工原因或使用部门需求引起的设计变更,由
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一般图纸变更,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工程例会(包
括代建单位(如有)、财务监理单位(如有)、设计单位、施工监理
单位等)审议后,报基建处确认后实施。
2.如发生功能性重大变更,经上述流程确认后,报基本建设项目
领导小组审议。
3.审议事项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一)基本建设项目需根据规定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
(二)非代建制项目由基建处及校内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学校相关制度及合同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能够满足项目竣工验收及合同规定要求
(一)按信息报送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进行验收。
(二)对非代建制项目,审价工作由财务监理单位负责实施,审计处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基建处予以配合。对代建制项目,审价工作由财务监理单位负责实施,代建单位管理、审核,审计处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基建处予以配合。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切实规范我校项目成本管理工作,需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行。
(二)对非代建制项目,学校应按规定设臵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臵和账务管理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对代建制项目,基建财务与代建单位移交工作后,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要求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一)合同付款
合同付款审批:经施工监理、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如有)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由基建处、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项目付款审批表》(附表 2)中共同审批;若收款方为参与审核的单位时,该单位不参与该付款审批。代建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在代建单位要求的外控表格中审核确认;非代建制项目在附表 2 前添加相应服务单位审核意见栏,。
(二)非合同付款
非合同付款指建设项目中发生国家相应规费等无相应合同的付款,凭收款通知单或其他有效文件办理相关校内付款审批及支付。非合同付款审批:经施工监理、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如有)或项目管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由基建处、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在附表 2 中共同审批。代建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在代建单位要求的外控表格中审核确认;非代建制项目在附表 2 前添加相应单位审核意见栏。
(三)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或特殊情况下,付款审批可采用 OA 等信息化方式。
(一)对非代建制项目,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超投资情况,由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如有)审核后,基建处及时报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对代建制项目,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超投资情况,由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审核后,及时报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二)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一)对非代建制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财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学校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财务决算报告。
(二)对代建制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申请审计。
(一)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由基建处组织代建单位(如有)协调校内保卫处、信息办、后发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向资产处进行资产移交及试运行,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移交单》(附表 3)。
(二)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由基建处组织代建单位(如有)协调校内资产处、保卫处、信息办、后发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向相关部门进行房屋相关设备设施等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维保工作等内容的移交。移交内容包括:房屋钥匙、供配电设备设施、网络设备设施、电梯、通风空调设备设施、安防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智能楼宇管理设备设施、水系统设备设施、燃气设备设施等,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移交单》(附表 3)。
(一)合同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进行质保的,可由代建单位(如有)、财务监理单位(如有)、监理单位见证,由基建处安排维修后,扣除相应质保金。确因使用或管理部门引起的其他客观原因损坏,由基建处协调处理。
(二)基建处及代建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内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
(一)对非代建制项目,由基建处牵头落实竣工档案归档工作。
(二)对代建制项目,由基建处监督代建单位落实竣工档案归档工作。
(三)由代建单位(代建制项目)或项目管理单位(非代建制项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工程竣工档案的报送工作。
(一)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沪工程基〔2018〕8 号)同时废止。
附图 1 组织机构图
附图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附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合同审批表
附表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付款审批表
附表 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移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