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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沪工程基〔2021〕6 号

基建处规章制度汇编(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建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及学校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廉政风险,规范维修项目办事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确保建设工程和维修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发〔2018〕19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设施维修项目。

(二)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等)中用于维修、改造(含装修、装饰等)的项目。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房屋、设施维修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是指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工程。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场地、绿化场地以及供水、电气、燃气、排水、消防、技防、防雷、通讯网络等装臵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设施。

(二)零星维修项目,是指为恢复原使用功能或保持美观而进行的单项造价小于 10 万元的维修项目。

(三)基建处预算项目,是指当年申请,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纳入第二年度基建处预算的项目。

(四)非基建处预算项目,是指本条(三)款以外的项目。

(五)申报部门,是指提出维修要求的本校各院、部、处、室、直属机构。

(六)入库限额,是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所指的建设程序管理投资限额。

(七)本办法内所有维修项目由基建处进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原则上申报部门不得自行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对涉及消防、技防、通讯网络、能源设施等专业工程,相应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领导和协调学校维修工作的组织机构包含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其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决策机构,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是协调、咨询、研究议事机构。组织机构见附图 1。

第五条 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

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后发中心)负责人担任,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审计处、财务处、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人任组员。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成员根据职务变动自行更换。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议非“三重一大”事项的学校修缮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主要职责有:

  1. 审议维修管理制度。
  2. 审议市教委入库限额以下的维修项目校内出库工作。
  3. 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
  4. 监督施工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5. 审议事项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或特殊情况下,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的审议可采用 OA、电子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方式。

第六条 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一)基建处

  1. 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按维修工作程序办事。
  2. 负责各年度维修项目的入库、出库工作。
  3. 负责按规定进行维修项目采购申请。
  4. 按照维修项目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立项、信息报送、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进行相应的合同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工作。
  5. 负责汇总并初步审核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按流程上报。
  6. 协调指导项目管理单位(如有)的工作,配合审计处开展相应项目审计工作。

(二)校长办公室(法务部)

  1. 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
  2. 提供法律咨询。

(三)财务处

  1. 对入库限额以下项目进行评审。
  2. 根据批复下达预算,按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工作。
  3. 负责相关维修项目采购编号申请。
  4. 参与付款审批工作。
  5. 参与项目申报征询审核工作。

(四)审计处

  1. 对维修项目实施相应的结算或全过程跟踪审计。
  2. 维修项目如有政府审计,配合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 负责维修项目招标工作及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2. 负责相关维修项目采购编号申请。
  3. 负责涉及维修项目固定资产有关的入账管理等工作。
  4. 参与项目申报征询审核工作。

(六)后勤实业发展中心

  1. 负责职能范围内与能源、节能(如供水、电气、燃气、排水等)
    有关的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
  2. 负责与维修项目有关的临水、临电使用的协调及管理工作。
  3. 参与项目申报征询审核工作。

(七)保卫处

  1. 负责职能范围内与消防、技防、防雷等有关设施维修、改造的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
  2. 对维修项目设计方案中涉及消防、技防等部分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
  3. 负责维修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参与项目申报征询审核工作。

(八)信息化办公室

  1. 负责职能范围内与通讯网络有关的项目申报,相关管理工作参照
    本制度执行。
  2. 协调及配合与维修项目有关的网络、通信等弱电方面建设工作。
  3. 参与项目申报征询审核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部门职责

  1. 按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及时完成项目内容及设计图纸的确认工作,避免项目采购后发生变更。
  3. 参与维修项目的工程验收及移交,移交后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运行管理。

第八条 参建单位职责

项目管理单位(如有)、财务监理单位(如有)、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如有)、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职责,根据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及义务。基建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第九条 工作流程

维修项目全过程工作流程见附图 2、附图 3。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零星维修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来源

  1. 申报部门发现需维修的内容,可通过网上报修平台(my.sues.edu.cn)进行申报,或通过电话报物业管理部门,由物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筛选后,统一报基建处安排实施。

  2. 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对校内各建筑物进行巡查,发现需维修的内容,由物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筛选后,统一报基建处安排实施。

  3. 基建处工作人员对校内各建筑物进行巡查,发现需维修的内容或受理的报修内容,由基建处安排实施。

  4. 凡涉及房屋功能改善、环境美化等需求的改造项目,应首先由申报部门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申请表》(附表 1),交基建处审阅后,视情况填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实施意见征询单》(附表 2),由各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基建处安排实施。

(二)项目实施

基建处对上述项目进行审核,并按当年零星维修预算列支情况组织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 基建处预算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入库限额以下维修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 项目来源

    (1)基建处根据学校各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情况,综合判断后,提出每年维修入库项目建议。

    (2)各学院、部门应根据基建处每年下达的《关于布署下一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申报的通知》,结合教学、科研等实际需求,对自己管辖及使用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需维修的内容,填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申请表》(附表 1),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交基建处。基建处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资产处、后发中心、保卫处、信息办、财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校内审核,充分确定申报项目可行性,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实施意见征询单》(附表 2)。

  2. 基建处汇总上述所有项目,并根据申报部门需求落实方案设计及概算工作后,由申报部门自行填报申报文本,经基建处审核,报财务处评审通过后纳入校内下一年度维修项目库。报维修专项工作小组(审议)后,出库实施。

  3. 申报部门未能在当年通知规定时间内递交的项目,一般不予申报。如必须执行的重要项目,需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下一年度维修项目库。

(二)入库限额(含)以上维修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 项目来源

    (1)基建处根据学校各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情况,综合判断后,提出每年入库维修项目建议。

    (2)各学院、部门项目申报参照本条(一)款执行。

  2. 由基建处落实方案设计及概算工作后,报学校审议(“三重一大”决策),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上报市教委进行评审(入库、出库),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按批复实施。

(三)上述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非基建处预算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入库限额以下的非基建处预算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 申报部门将需求意向报基建处并填写提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申请表》(附表 1)。
  2. 校内征询各相关职能部门,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实施意见征询单》(附表 2)。
  3. 项目征询通过的,基建处根据申报部门需求落实方案设计及概算工作后,由申报部门自行填报申报文本,经基建处审核,报财务处评审。
  4. 财务处评审通过后,由基建处按照相应程序上报学校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入库限额(含)以上的非基建处预算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 参照本条(一)款项目征询通过的,基建处根据申报部门需求落实方案设计及概算工作后,上报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参照第十一条(二)款报市教委申请入库、出库工作。
  2. 经教委出库评审通过后,由基建处按批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非基建处预算项目的申报与审批工作流程见附图 4。

第十三条 高端人才等特殊类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入库限额以下且有预算的特殊类项目

参照第十二条(一)1 和 2 款征询通过的,基建处根据申报部门需求落实方案设计及概算工作后,20 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直接实施,20 万元(含)以上的按学校相关制度报学校审议通过后实施。

2.无预算的特殊类项目

参照第十二条款执行。

(四)上述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高端人才等特殊类项目的申报与审批工作流程见附图 5。

第十四条 急修、抢修项目

涉及到台风、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房屋损坏或其他情况,10 万元(含)以上的,由基建处委派年度施工服务单位进行急修、抢修。事后补办完备相关手续。

第四章 采购及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年度服务单位采购方式

(一)年度服务单位采购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视情况需要调整采购时间跨度。

(二)基建处委托学校招投标中心进行采购。

(三)年度咨询服务单位采购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咨询报告编制及手续办理服务单位、设计服务单位、施工监理服务单位。

(四)年度施工服务单位采购范围主要为土建、安装施工服务单位及绿化施工服务单位,并可视情况需要增加其他专业施工服务单位的采购。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采购方式

维修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等采购按照学校招投标中心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资料归档

(一)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进行采购招标的,由招投标中心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及管理工作。

(二)由基建处自行采购的,由基建处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及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

(一)基建处负责采购成交后合同签订与归档工作。

(二)合同经校办(法务部)、申报部门(如有)、基建处、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批。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合同审批表》(附表 3)。如项目有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参与,则合同审批在附表 3 中校办(法务部)前相应增加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意见栏。

(三)合同审批可采用线上或线下审批方式。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 维修项目的设计管理

(一)原则上 10 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需具备设计图纸。基建处根据学校预算内维修项目情况,协调申报部门提供设计要求,委托(年度)设计服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概算编制。

(二)基建处进行设计跟踪。未经基建处确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三)竣工图需经相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 项目信息报送及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信息报送

维修项目应根据国家规定,并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相关要求办理信息报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一)达到市住建委项目信息报送要求的维修项目,需根据规定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进行项目信息登记。

(二)未达到市住建委项目信息报送要求的维修项目,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基建处办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施工许可证》(附表 5)。

(三)由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所有校内施工类项目,在工程开工前,相关部门须同施工单位(持与学校签订的施工合同、企业施工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等资料),到基建处办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工许可证》(附表 5)。

(四)由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需交纳相应施工押金。施工押金按项目大小收取合同金额的 1% - 10%,单项不低于 1 万元。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水电管理部门不得供给施工所需水电,施工人员及材料不得进入校内。一经发现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开工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由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申报部门、基建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基建处委派专人作为合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做到事先、事中、事后控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

原则上项目在完成发包后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完成发包后项目内容必须发生变更的,参照如下办法执行:

(一)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变更总额在 10%以下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部门等)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基建处审批后实施。

(二)预算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

  • 变更总额在 10% 以下且单项变更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参照本条(一)款执行。

  • 变更总额在 10% 以下且单项变更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部门等)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在工程例会(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部门(如有)、基建处或其他有关部门成员组成)中进行讨论,初步同意变更的内容,由施工单位申报初步预算,经基建处、财务监理(如有)、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审核后,报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

(三)所有可能发生的变更需经基建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予以确定,施工单位需同步书面上报变更可能涉及的费用,一同审核。项目最终结算价严格控制不超过合同价的 10%。

(四)上述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管理

校内所有施工项目(包括由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弱电、技防、节能改造等)均需委托监理服务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现场监管。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

(一)所有完成的维修项目均需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报监项目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报告,非报监项目办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单》(附表 6)。

(二)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包括国家规定的有关监管单位(如需)、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申报部门、基建处、资产处、后发中心、保卫处等)、参建单位。

(三)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需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算审计及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一)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报基建处,基建处审核竣工结算材料后提交审计处,由审计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审计。

(二)审价完成后按规定对相应项目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第七章 投资控制及款项支付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专款专用,通过组织措施、合同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举措,进行维修项目投资管理,避免超批复总投资现象发生。

(二)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超投资情况,基建处应及时报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如确需追加投资的,由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会议确认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上述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付款审批管理

(一)10 万元以下零星维修项目,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凭年度服务合同及审价报告等进行支付。

(二)10 万元(含)以上维修项目的施工、咨询服务款项支付,经申报部门(如有)、基建处、财务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共同审批,详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付款审批表》(附表 4)。如项目有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参与,则付款审批在附表 4 中相应增加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意见栏。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或特殊情况下,付款审批可采用 OA 等信息化方式。10 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的施工、咨询服务款项支付,凭审价报告、年度服务合同等办理付款。

(三)10 万元(含)以上维修项目的施工合同,质保金为合同价的 3%。对于项目经费需当年清零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质保金由施工单位按学校财务管理要求递交学校后,学校支付至审计价的 100%。质保期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办理质保金退回。

第八章 工程移交及保修

第二十九条 工程移交

基建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向申报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绿化工程的移交,在合同维保期结束后进行。

第三十条 工程保修

基建处在工程保修期间内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料归档

项目信息报送资料、合同、竣工图、审价报告等与维修项目相关的资料,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十章 考评

第三十二条 年度服务单位考评

(一)年度服务单位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建立年度服务单位考评档案。

(二)每年末由维修项目专项工作小组及申报部门根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结算情况、安全文明、服务质量等,对年度服务单位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年度服务单位,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签订后续各年度服务合同,后续参与学校其他项目投标时,此考评将作为履约情况的资料提交学校招投标中心进行参考。

第三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房屋、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沪工程基〔2018〕11 号)同时废止。


附图 1 组织机构图

附图 2 零星维修项目全过程工作流程

附图 3 维修入库项目全过程工作流程

附图 4 非基建处预算项目申报、审批工作流程

附图 5 高端人才等特殊类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流程

附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申请表

附表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实施意见征询单

附表 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合同审批表

附表 4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付款审批表

附表 5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施工许可证(正面)

附表 6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