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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廉政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廉政管理办法

沪工程基〔2021〕5 号

基建处规章制度汇编(2021)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校内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教育和要求,保持廉政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建设“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工程,依据《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深化教育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参与校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均需遵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禁止行为

1.不得未按规定直接发包相关项目。

2.不得为规避采购招标而拆分项目。

3.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向工程承包方或物资、设备供应商等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亲友推销材料和设备提供方便。

4.不得接受与工程承包方或物资、设备供应商等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5.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6.不得在承包方、供应商等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不得向工程承包方、物资设备供应方等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8.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与工程承包方、物资设备供应方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9.不得以洽谈业务、考察为借口,接受邀请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10.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截留、挪用、出借工程资金。

11.不得将自购或合伙购买的私人机械设备,出租给自己管辖的工程项目使用。

12.不得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13.不得为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14.不得泄漏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15.不得接受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合作单位的任何津贴,不得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正的报酬。

16.不得单独、私自与合作单位开展业务、合同等洽商工作(至少需两名以上人员参与)。

17.不得违反廉政管理规定,损害学校利益或致使项目超概算。

18.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项目管理事宜,应按层级主动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条 日常管理

1.涉及关键性项目实施、采购等业务内容,可邀请使用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处共同参与,建立协同公开机制,落实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相关决策事项须经集体讨论确定。

2.校内涉及基建业务有关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处室内部日常廉政纪律学习、教育工作,做好预防警示及风险防控工作。

3.重要岗位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及要求定期轮换调整。

4.所有参建管理人员应与学校签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XX 项目”廉政承诺书》(附件),严格遵守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要求。

5.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五条 信息公开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如基建处等)应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通过网站、会议等形式公开。项目内容确定、实施等工作,应尽量通过工程例会、专题会议等形式公开交流讨论(视情况上报学校审议决策)。

第六条 参建方管理

1.基建处应督促代理建设、工程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制度等要求,认真按照学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权利和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强化工程的依法、文明管理。

2.基建处应督促代理建设等单位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本管理办法及签署的廉政协议,按照“守法、诚信、科学、服务”的准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任何行为,学校根据校内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等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2.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廉政管理办法》(沪工程基〔2018〕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XX 项目”工程廉政建设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