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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代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代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沪工程基〔2021〕4 号

基建处规章制度汇编(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学校代理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二条 代建项目的财务和资金管理

学校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代建单位确定前,学校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支出的专项核算。代建单位确定后,学校收到建设资金用款后及时记账后拨付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积极做好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财务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投资分析、资金使用审核等工作,财务处、审计处应按各自职能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监管工作。基建处进行相关配合工作。代建单位与学校签订代建合同后,按要求设立项目资金账户。资金下达学校后,由代建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财务监理、基建处、财务处审核(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金划拨审核流转表》(附表 1),基建处填写报销单并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申请审计。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代建期内相关手续的办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学校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经代建单位审核确认盖章后提请学校加盖公章。

第三章 建设项目代建期内的采购及合同管理

第四条 采购管理

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及时编制采购招标计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采购招标工作。采购招标工作中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代建制项目的合同签订

代建单位确定前,由学校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双方合同,代建单位确定后继续履行的,须补充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明确承包单位应服从代建单位的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学校和代建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共同参与各类合同签订工作。所有合同均需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建设项目中的责任、义务,明确承包单位应服从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代建期内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管理

第六条 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

(一)组织管理监督

  1. 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负责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2. 监督代建单位按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驻项目部时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工作时间要求。
  3. 监督代建单位落实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服务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淡、签订和组织实施。代建期间,由学校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4. 监督代建单位和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5. 监督代建单位对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管理文件进行审查。
  6. 监督代建单位每周参加工程例会,对参建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协调,形成书面记录;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召开项目管理例会、组织参建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情况。
  7. 监督代建单位妥善保管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并形成台账。

(二)质量安全进度监督

  1. 监督代建单位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2. 监督代建单位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
  3. 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 监督代建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保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
  5. 监督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按时上报月报汇报工作进展和次月计划;每周对进度计划进行小结,对脱离计划的内容及时采取措施。
  6. 监督代建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保障合理的人员配备,做好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服务工作。

(三)财务管理监督

  1. 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臵代建项目基建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准确完整全面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2. 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概算批复的资金进行投资控制,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3. 监督代建单位按照项目进度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用款计划,按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
  4. 监督代建单位协调财务监理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资金申请和支付等的审核。

第七条 加强对财务监理单位的管理

(一)财务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代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基建处作为建设项目的学校代表,有权利要求财务监理单位服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相关工程会议,及时提供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分析及建议,以便代建单位及学校更好地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进行管理。

(三)要求财务监理单位应按《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控制要求,按照合同认真做好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学校与代建单位共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包括是否随意更换人员、人员到岗率、服务能力、响应效率等。

第九条 建立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考评制度

(一)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考评视情况进行考评频次,以加强服务单位的服务意识。基建处建立年度服务单位考评档案。

(二)由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成员部门、代建单位项目部(除代建单位的评分外)参与打分。考评成果形成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对学校履约情况的记录。对考评不合格的服务单位,要求予以整改,且后续参与学校其他项目投标时,此考评将作为履约情况的资料提交学校招投标中心进行参考。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代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沪工程基〔2018〕7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金划拨审核流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