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基〔2021〕4 号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学校代理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学校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代建单位确定前,学校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支出的专项核算。代建单位确定后,学校收到建设资金用款后及时记账后拨付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积极做好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财务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投资分析、资金使用审核等工作,财务处、审计处应按各自职能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监管工作。基建处进行相关配合工作。代建单位与学校签订代建合同后,按要求设立项目资金账户。资金下达学校后,由代建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财务监理、基建处、财务处审核(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金划拨审核流转表》(附表 1),基建处填写报销单并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申请审计。
代建单位确定后,学校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经代建单位审核确认盖章后提请学校加盖公章。
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及时编制采购招标计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采购招标工作。采购招标工作中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代建单位确定前,由学校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双方合同,代建单位确定后继续履行的,须补充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明确承包单位应服从代建单位的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学校和代建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共同参与各类合同签订工作。所有合同均需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建设项目中的责任、义务,明确承包单位应服从代建单位的管理。
(一)组织管理监督
(二)质量安全进度监督
(三)财务管理监督
(一)财务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代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基建处作为建设项目的学校代表,有权利要求财务监理单位服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相关工程会议,及时提供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分析及建议,以便代建单位及学校更好地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进行管理。
(三)要求财务监理单位应按《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控制要求,按照合同认真做好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及建议。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学校与代建单位共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包括是否随意更换人员、人员到岗率、服务能力、响应效率等。
(一)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考评视情况进行考评频次,以加强服务单位的服务意识。基建处建立年度服务单位考评档案。
(二)由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成员部门、代建单位项目部(除代建单位的评分外)参与打分。考评成果形成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对学校履约情况的记录。对考评不合格的服务单位,要求予以整改,且后续参与学校其他项目投标时,此考评将作为履约情况的资料提交学校招投标中心进行参考。
(一)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代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沪工程基〔2018〕7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金划拨审核流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