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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项目建设管理费实施细则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项目建设管理费实施细则

沪工程基〔2018〕9 号

基建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编制说明

为提高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依法、规范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1 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与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二)本细则中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项目建设法人或出资人(或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和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代建管理费”及“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三)本细则中的“代建管理费”是指按批复实行代建制项目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发生的应按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的管理服务费。

(四)本细则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作为项目建设法人或出资人(或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由学校管理部门及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 经费列支

(一)“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二)“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应遵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存在财务监理的项目,财务监理应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审核。

(四)对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在代建单位确定前,学校作为建设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按实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在代建单位确定并介入工作后,因项目管理需要确需同时发生“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四条 审批流程

“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应遵从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审批流程,所有支出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超过项目负责人审批权限的费用按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后支出。对代建制管理项目,上述审批资料作为代建单位支出“项目建设管理费”时的附件、凭证。

第五条 具体实施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本细则所指“业务招待费”指因项目建设需要发生的接待及业务往来所需的用餐费用。

(1)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 5%。

(2)用餐标准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标准执行。

(3)业务招待费按实报财务监理审核后支出。

(二)差旅交通费

本细则所指“差旅交通费”指因项目建设需要发生的交通及差旅费,包括外地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1)外地差旅费参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标准执行。

(2)市内交通费的报销范围为因项目建设需要外出办事发生的车辆停车费、通行费,乘坐公共交通(地铁、公交车、出租车、轮渡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经按实报销。

(三)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

本细则所指“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指因项目建设需要发生的临时聘用人员及长期聘用但编制不在学校的人员(包括人事代理)的津贴或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1)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不得超过 500 元/次/人,每人不得超过 800元/月;

(2)长期聘用人员的津贴或劳务费等相关费用,每人不得超过 800 元/月,发放标准按职级如下:

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100 元/天/人;

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95 元/天/人;

中级职称技术人员:90 元/天/人;

普通员工(或初级技术职称人员):80 元/天/人。

(3)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非代建制管理项目的发放由基建处据实(按天)考勤每月统计后报财务监理审核后,按学校人员费发放流程申报发放;

代建制管理项目的发放由基建处、代建单位共同据实(按天)考勤每月统计后报财务监理审核后据实发放。

(四)其他费用

(一)本细则所指“其他费用”是指因项目建设需要发生的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二)上述费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报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审核后按实支出。

第六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施行。

(三)本细则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