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外〔2018〕4 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提出的“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工作方针,吸引更多优秀国际学生报考我校,鼓励我校在校国际学生积极学习,努力向上,以培养品学兼优的国际学生,促进中外文化之间的交流,结合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实际情况,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留学生校级奖学金奖励办法》(沪工程外〔2015〕7 号)进行修订。
第一条 评奖原则
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学生处、财务处相关负责人组成。分管校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国际交流处负责人为委员会秘书长。
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
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评定结果应在学校国际交流处网站公示。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类别
设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学生优秀奖,国际学生进步奖,国际学生竞赛奖、国际学生实践奖和国际学生文化使者奖,共五类校级奖学金。
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基本条件
拥有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中国友好,尊重中国文化;品行端正,具有团结合作精神;
在我校就读的休学学生除外。
第四条 申请途径和办法
申请者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申请表》,递交至国际交流处对外文化教育交流中心。
同时须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的语言为中文或英文。
所有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条 奖学金的发放和有效性:
各类奖学金自公布之日起予以执行和发放。
国际学生优秀奖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审核办法参照国际学生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年度审核办法。审核通过者下一学年可继续享受。
国际学生进步奖、国际学生竞赛奖和国际学生实践奖一年一评,仅对当评审年度有效。
国际学生文化使者奖一学期一评,仅对当评审学期有效。
各奖项获奖人数视当评审期内国际学生申请情况决定。
第六条 取消奖学金资格的情况
校级奖学金获得者若属于下列情况中任一种,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评审后凡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一律取消奖学金资格。
评审后退学的学生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奖学金经费来源和管理
国际学生优秀奖由学校国际学生“留学生奖学金”专项经费支出;
国际学生进步奖、国际学生竞赛奖、国际学生实践奖和国际学生文化使者奖由国际学生非学历办学经费支出;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申请对象:
报考我校本科或研究生学位的新生。
攻读我校本科或研究生学位的自费在校生。
第九条 申请资格:
符合校级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人一般汉语水平考试(HSK)至少应达到新4 级180分以上。
第十条 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对获得国际学生优秀奖学金的新生,资助内容包括:在学期间的学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
对获得国际学生优秀奖学金的在校生,资助内容包括:自下一学年度起的学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
参照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B 类奖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申请表》;
在校生需提供其在本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和学院意见;
新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
本人护照复印件;
申请者认为能证明其个人能力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时间:
申请者向学校国际交流处对外文化教育交流中心递交申请,新生每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5月31日受理截止。在校生每年3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5月31日受理截止。
第十三条 评审及公布:
收到申请后,国际交流处组织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7月上旬在国际交流处网站公示。获奖者在规定时间入学报到时免交与其奖学金内容对应的学费和保险费。
第三章 国际学生进步奖
第十四条 申请对象:
已在我校就读一年(含)以上且未获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A类奖的国际学生。
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学习态度认真,成绩进步突出;
各方面表现积极突出;
出勤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 奖学金标准:
人民币80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申请表》;
评审年度成绩单;
学院推荐意见;
如申请者已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B 类奖,则需提供通过本评审年度的年审证明材料;
下一学年度学习计划;
本人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需要的其它附件,如本评审学年内各类获奖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时间:
每年7月上旬向学校国际交流处对外文化教育交流中心递交申请。
第十九条 评审及公布:
收到申请后,国际交流处组织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9月上旬在国际交流处网站公示,并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条 申请对象:
在我校就读的国际学生。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须满足下述两条中任一条):
一学年内在校级及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奖者;
一学年内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者;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标准:
获得文体竞赛类“国际学生竞赛奖”的国际学生,奖金资助标准为:
在各类文体比赛的个人赛事中:
获得国家或国际比赛一等奖奖励1000元/人,二等奖奖励800元/人,三等奖奖励600元/人,入围奖奖励200元/人。
获得省市级比赛一等奖奖励800元/人,二等奖奖励600元/人,三等奖奖励 400元/人,入围奖奖励150元/人。
获得校级比赛一等奖奖励600元/人,二等奖奖励400元/人,三等奖奖励200元/人,入围奖奖励100元/人;
在各类文体比赛的团体赛事中:
获得国家或国际比赛一等奖奖励400元/人,二等奖奖励300元/人,三等奖奖励200元/人,入围奖奖励150元/人;
获得省市级比赛一等奖奖励300元/人,二等奖奖励200元/人,三等奖奖励150元/人,入围奖奖励100元/人;
获得校级比赛一等奖奖励200元/人,二等奖奖励150元/人,三等奖奖励100元/人,入围奖奖励50元/人。
获得学科竞赛类“国际学生竞赛奖”的国际学生,奖金资助标准为:
在各类学科比赛的个人赛事中:
获得国家级及以上比赛一等奖奖励2400元/人,二等奖奖励1600元/人,三等奖奖励1200元/人,入围奖奖励400元/人。
获得省市级比赛一等奖奖励1600元/人,二等奖奖励1200元/人,三等奖奖励800元/人,入围奖奖励300元/人;
获得校级比赛一等奖奖励1200元/人,二等奖奖励800元/人,三等奖奖励400元/人,入围奖奖励200元/人。
在各类学科比赛的团体赛事中:
获得国家级及以上比赛一等奖奖励800元/人,二等奖奖励600元/人,三等奖奖励400元/人,入围奖奖励200元/人;
获得省市级比赛一等奖奖励500元/人,二等奖奖励400元/人,三等奖奖励300元/人,入围奖奖励150元/人;
获得校级比赛一等奖奖励400元/人,二等奖奖励300元/人,三等奖奖励200元/人,入围奖奖励1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申请表》;
荣誉证明;
本人护照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时间:
每年6月下旬向学校国际交流处对外文化教育交流中心递交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评审及公布:
收到申请后,国际交流处组织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9月上旬在国际交流处网站公示,并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申请对象:
在我校就读的国际学生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学年内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文体活动或社会活动5 次及以上,并有突出表现者。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标准:
奖金500元。
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申请表》;
荣誉证明;
本人护照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时间:
每年6月下旬向学校国际交流处对外文化教育交流中心递交申请。
第三十条 评审及公布:
收到申请后,国际交流处组织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9月上旬在国际交流处网站公示,并发放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申请对象:
在我校就读的交换生和语言生。
第三十二条 申请条件:
在学期间进步明显;
出勤率不低于95%。
第三十三条 奖学金标准:
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申请表》;
本评审学期成绩单;
下学期学习计划;
本人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需要的其它附件,如本评审学期内各类获奖证明。
第三十五条 申请途径及申请时间:
每年12月下旬和6月上旬向学校国际交流处对外文化教育交流中心递交申请。
第三十六条 评审及公布:
收到申请后,国际交流处组织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3月上旬和9月上旬在国际交流处网站公示,并发放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8日起实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留学生校级奖学金奖励办法》(沪工程外〔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