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外〔2018〕6号
为加强对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的管理,发挥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鼓励奖学金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根据《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沪教委外〔2015〕7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沪财教〔2015〕55号)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年度评审对象
在我校学习的奖学金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不合格者,将被中止或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二、年度评审的组织机构
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国际学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中止或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三、年度评审的内容
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行为表现、住宿表现和奖惩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格中止享受1学年或降级享受1学年:
A类奖奖学金生所修课程当年未达到学校规定绩点的,其奖学金资格降至B类;
奖学金生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学校规定绩点的中止享受1学年;
奖学金生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的中止享受1学年;
奖学金生受到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一次记过处分的中止享受1学年;
被中止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者,自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下一学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恢复获得奖学金。A类奖奖学金生被降级一年者,若通过下一年度评审,可继续享有B类奖,但在校期间其A类奖资格不可恢复。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考试作弊;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
被取消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在校期间其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六、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国际学生于5月上旬到国际交流处领取《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年度评审的要求,提供国际学生学习成绩、考勤情况、住宿表现、行为表现、奖惩记录等综合表现,并由所在学院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国际学生本人于6月上旬将已签署学院意见的评审表交至国际交流处。
国际交流处汇总年度评审材料并提出评审建议,递交至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6月底以前公布评审结果,并在国际交流处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七、学校在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审情况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八、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我校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国际学生优秀奖”年度评审办法。
九、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交流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