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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长期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长期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沪工程外〔2023〕9 号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为规范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加快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现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校开展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来华停留时间超过 90 天、并与学校签署聘用合同的外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籍教师”)。

第二条 外籍教师聘请应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共同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外籍教师的归口管理部门,外籍教师聘任学院(部、中心)为具体实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筹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包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受理学院外籍教师申请;审核拟聘外籍教师材料;办理外籍教师证件新办、延期、注销、遗失补办及信息变更等报批手续;协助学院办理外籍教师来华居留许可手续等。

第五条 学院(部、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外籍教师管理,包括外籍教师的招聘、教学、科研、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学院(部、中心)应安排学院(部、中心)负责人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一名有一定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的人员负责具体处理外籍教师事务。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在职在编外籍教师的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课程审核、教学指导监督和教学质量监控等。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外籍教师科研管理,包括外籍教师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申报、审核和管理等。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九条 学校外籍教师聘任途径包括:

(一)通过国家、部委(地方)设立的各类人才项目聘任;

(二)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或其它合作项目协议,由外方派遣;

(三)学院(部、中心)自行聘任;

(四)其它途径聘任。

第十条 学校外籍教师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事政策、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对华友好,身体健康,尊重我国风俗习惯,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四)具有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及从事教学的知识水平,可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五)聘任从事语言类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原则上应来自母语国家,来自非母语国家的须取得所教授语言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 TEFL 证书;

(六)聘任从事非语言类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部、中心)根据实际需求招聘外籍教师,确定拟聘人选后,将拟聘外籍教师申请报告及材料(护照、照片、个人简历、学位(学历)证书、工作资历证明、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聘用合同等)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通过后,行文上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通过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拟聘外籍教师申请材料上传至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批通过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拟聘外籍教师申请工作许可通知,拟聘外籍教师凭工作许可通知在境外申请工作签证入境。

第十四条 拟聘外籍教师入境后,学院(部、中心)督促其至相关公安机构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及材料(护照、签证入境页等)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拟聘外籍教师申请办理工作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通过工作许可证材料后,行文上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同意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至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为拟聘外籍教师申请工作许可证。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持工作许可证赴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来华居留许可。聘用合同正式生效,外籍教师按规定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的费用按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证件延期、注销、遗失补办及信息变更等手续由学院(部、中心)提出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通过后行文上报学校。学校批准同意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赴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为外籍教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到校初期,学院(部、中心)应对其进行我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教育,介绍学校的教育方针政策、培养目标、教学管理制度等,协助解决外籍教师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帮助其尽快适应环境,并要求外籍教师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二十条 尊重外籍教师的个人宗教信仰,但外籍教师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不得从事传教活动,不得从事任何与教师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中心)在外籍教师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应对其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外籍教师续聘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可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并签订续聘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教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职在编港澳台地区教师的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2 日开始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长期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外〔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