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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沪工程外〔2017〕11 号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交流处是学校行政机关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一个职能机构,是学校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教育外事政策、处理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一个归口部门,其职能是: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全国的外事工作都应该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管理体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的指导,在校党委、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由校领导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校领导中的其它同志在处理其分管的业务中,遇有涉及对外政策和外事问题时,要与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领导沟通,共同保证正确执行外事政策及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工作规划;

(三)制定学校国际交流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开拓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

(五)负责协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六)统筹安排或协助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

(七)负责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外事方针政策、涉外法规及保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在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校长直接领导下,国际交流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统筹安排学校的外事活动,处理国际联络事务;

(二)负责与国外大学、国外企业、国外企业驻沪机构的联络,不断开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渠道;

(三)会同教务处及有关学院受理、申报、复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四)会同科研处受理、申报国际学术会议;

(五)会同教务处、有关学院审核长短期外籍专家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六)落实团组出访计划,办理出国手续;

(七)会同人事处提出出国(境)教师进修、学习计划,落实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项目,办理教师出国手续;

(八)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相关学院及部门规划与落实学生对外交流项目,办理有关手续;

(九)审核和办理国际学生的入学及出入境管理手续;

(十)负责国际学生的汉语教学与管理工作;

(十一)向校内师生宣传外事政策和纪律;

(十二)归口外事活动保密管理。

(十三)负责学校师生其它涉外活动的审核与备案。

第四条 学校的各学院和部门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各学院和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

(二)完成学校交给的外事接待任务;

(三)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项报批的申报材料;

(四)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五)对派出教师、引进外籍专家的初审;

(六)做好来访外籍专家的报批材料及教学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七)做好国际会议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八)做好对外交流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九)做好外事保密安全管理工作。

(十)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强化外事纪律。学院和部门的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及涉外活动必须事先报国际交流处,并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了解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强化外事归口意识。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在没有学校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能擅自代表学校与国外机构(大学、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校际合作交流协议,有关部门必须在学校法人或受法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一)人事处负责选拔、审核、培训出国人员;负责报批聘用外籍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等手续;

(二)教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审核,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及其它有关的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对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及其它有关的工作;

(四)招收外国国际学生的学院(中心)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和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部负责公派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六)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外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3〕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