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外〔2021〕2 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教育现代化 2035》(沪委发〔2019〕5 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文件精神,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实施,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依据上海市高校学生国(境)外学习、实习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以下简称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使用。
第二条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由学校统筹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预算申报和支出管理。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发展规划、上一年度学生学习交流项目情况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预算。
第四条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遵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鼓励引进社会资金支持开展学生学习交流项目。
第五条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财经纪律进行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
第六条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必须在平等、合法、有效的协议框架下执行。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
第七条 已获得其他类型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资助。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定向培养学生等,学习交流期间未缴纳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费,不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
第八条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且获得相应学分的双学位项目和学分互认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赴国(境)外企业或国际组织实习两个月及以上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交流两周及以上、不足三个月,且获得国(境)外高校成绩证明或结业证明的项目。
(四)第四类项目:国(境)外高校线上学习交流或国(境)外企业、国际组织线上实习,且获得我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认可学分的项目。
(五)第五类项目: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资助项目(如重点学科项目、为国家人文交流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九条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的资助内容:学费、往返机票、实习费、保险费、国(境)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额度
(一)第一类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1 万元。
(二)第二类项目。赴国(境)外企业或国际组织实习两个月及以上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1 万元;赴国际组织总部及所属机构或地区办事处(驻华办事处除外)实习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遵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资助上海市高校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第三类项目。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学习交流项目,时长在两周(含)以上、不到三周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0.3 万元;时长在三周(含)以上、不足三个月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0.5万元。
(四)第四类项目,根据学分认可情况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0.5 万元,且不得超过学费总额。免学费线上项目,不予资助。
(五)第五类项目。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资助项目,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给予资助。
(六)线上、线下混合项目,根据第七条所涉项目类型就高资助。
第十一条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费用具体情况确定,但原则上每生不超过人民币 1 万元,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参加同一类型项目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各项目资助金额可根据我校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年度总额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及发放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申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核、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评定及发放流程
(一)第一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评定及发放流程
(二)第二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评定及发放流程与第(一)类项目相同。
(三)第三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评定及发放流程
(四)第四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评定及发放流程与第(三)类项目相同。
(五)第五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评定及发放流程与第(三)类项目相同。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交流项目结项流程及要求
(一)学生完成国(境)外学习交流任务后,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项目结项。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结项材料及国(境)外学习交流情况进行评价。如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出现课程不及格、未修满规定学分及其他未达到学习目标的情况,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对专项资金作部分扣除。
第十五条 如学生中途终止国(境)外学习、实习,除不可抗力外,学生必须退回全部已发放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开始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19〕6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外〔2015〕10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