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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专家计划实施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专家计划实施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外〔2021〕3 号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规章制度汇编(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我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加强“十四五”期间高端外国专家及外国专家团队的引进力度,更好地服务学校国际化发展和人才强校需求,促进我校高水平现代化工程应用型特色大学建设,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 号文)和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教技〔2016〕4 号文)等文件精神,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外〔2015〕9 号)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专家计划(以下简称“外专计划”)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和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等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开展实施包括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外国专家团队计划、长期外籍教师聘任计划、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外国专家短期交流项目四个方面内容。

第三条 “外专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聚焦学校重点、急需发展的学科专业领域,从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促进学校汇聚一批高端外国专家和长期外籍教师,进一步提升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和水平,促进外国专家、教师与校内教学科研骨干融合,形成国际化教学及科研团队,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形成高质量学术交流的良好氛围,提升学校国际化发展水平和国际国内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外专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制,按照“统筹规划、服务需求、科教融合、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

第五条 “外专计划”设决策工作小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分管校领导、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学科办)负责人联合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 制订并决策“外专计划”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和经费管理;
  2. 组建并确定“外专计划”专家评审小组;
  3. 审定“外专计划”的立项名单和资助经费等。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外专计划”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1. 制订并发布“外专计划”年度实施方案;
  2. 对“外专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外专计划”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3. 负责“外专计划”项目立项和建设经费划拨;
  4. 负责推进“外专计划”立项项目的执行和检查经费的落实;
  5. 组织对“外专计划”的验收和评估。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 “外专计划”支持范围包括各学院、部、中心和直属单位,包括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外国专家团队计划、长期外籍教师聘任计划、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高端外国专家短期交流项目四种项目类型。具体支持范围、项目类型与申报数量由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第八条 “外专计划”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外国专家团队计划:旨在鼓励我校各学院、部、中心和直属单位与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外国专家团队开展国际合作科研,联合建立国际合作科研平台,推进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推动国际合作科研学术团队建设,助力学校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申报“外专计划”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外国专家团队计划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包括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院、产学研基地、工作室等类型。

  2. 国际合作科研平台依托的学科应为校内优势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依托的学院、部、中心和直属单位应已有已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支持,具备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

  3. 已签订共建国际合作科研平台相关协议,明确了双方共建国际合作科研平台的责任义务及建设经费投入机制。

  4. 拥有满足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硬件设施及软件条件,且具有相应规模的物理实体空间和开展合作领域科研必备的科研设备设施。

  5. 外国专家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团队构成:中外方团队成员比例不超过三比一,应聘请 3 名及以上外国专家团队,其中包括 1 名团队负责人。

    (2)职称或学历要求:团队负责人应具有教授或相应职称;团队成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应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团队成员均具有外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中国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

    (4)团队成员至少有 1 项在研的所在国(相当于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外国专家团队前期研究成果与拟共建的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具有较高的契合度。

    (5)工作时间:团队成员每年在校(不含线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个月。

    (6)已被聘为外国专家团队的外国专家不再享受长期外籍教师、高端外国专家和短期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外专计划”长期外籍教师聘任计划:旨在鼓励我校各学院、部、中心和直属单位聘任外籍教师(不含已在我校工作的在职在编外籍教师)长期在我校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升。

申报“外专计划”长期外籍教师聘任计划的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外国国籍,身心健康。
  2. 具有副教授或相应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和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团队建设等工作。
  3. 在我校工作三个月及以上(须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并与我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4.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中国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无学术不端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外专计划”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旨在鼓励我校各学院、部、中心和直属单位积极引进国外高端专家人才来校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使学生能够得到高端外国专家的直接指导,教师能够与高端外国专家开展科研国际合作,提高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水平。

申报“外专计划”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高端外国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外国国籍,身心健康。

    (2)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应职称,受聘期间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任职。如具有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则还需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篇及以上高水平论文(二区及以上)或受聘期间在 QS 世界排名 400 以内的高校任职。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中国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无学术不端和不良诚信记录。

  2. 工作时间:高端外国专家在我校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1 个月,最长不超过 2 个月,限 2 次之内完成。

  3. 高端外国专家类型:

    (1)教学型高端外国专家。以教学为主,受聘期间至少为研究生或本科生开设一门学科前沿课程,完成每月不低于 32 课时的教学工作量。课程用外语授课,教学目标和教学安排由项目实施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共同认定。

    (2)教学-研究型高端外国专家。教学与科研并重,受聘期间须完成每月不低于 16 课时的教学工作量,课程用外语授课。同时,外国专家须与我校师生联合发表至少一篇(如工作时间为 2 个月则为两篇)以我校师生为第一作者,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外国专家为第二作者或者通讯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二区)。

    (3)研究型高端外国专家。与项目实施部门合作成功申报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并获立项的高端外国专家可聘为研究型高端外国专家。受聘期间无需承担教学工作,但项目实施部门须与高端外国专家根据已立项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的研究情况,确定高端外国专家受聘期间的科研任务和工作量。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专指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机构设立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专项,或国外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设立的国际合作类科研项目。原则上国际合作科研项目进入学校账号的经费总额须大于研究型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资助总经费。第十一条 “外专计划”高端外国专家短期交流项目:旨在鼓励我校各学院、部、中心和直属单位积极邀请国外高端外国专家来我校短期访问、讲座、参加学术会议或开展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校高水平国际学术氛围。

申报“外专计划”高端外国专家短期交流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短期高端外国专家条件:

    (1)具有外国国籍,身心健康。

    (2)具有副教授或相应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中国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无学术不端和不良诚信记录。

  2. 短期高端外国专家来校学术交流的形式包括:

    (1)开设学术讲座。

    (2)参加学术会议。

    (3)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经评估,属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引进的,支持和资助标准一事一议(“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需符合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规定的外国高端人才(A 类)认定标准)。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中心和直属单位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每年组织申报 1 次。

第十四条 申报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申报材料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以年度实施方案为准。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程序一般为:

  1.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2. 组织“外专计划”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通讯或会议评审,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填写评审意见表;
  3.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制定年度支持方案报决策工作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行文报学校批准。
  4. 根据学校批准结果,公布“外专计划”年度项目立项名单和资助经费额度。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验收评估

第十六条 “外专计划”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外国专家团队计划建设周期为 3 年,长期外籍教师聘任计划、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高端外国专家短期交流项目建设周期为 1 年。

第十七条 予以立项的“外专计划”项目根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须持续提升引进外国专家人才的层次和水平,自主开展合作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争取承担国内外重大教学、科研任务,助力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

第十八条 “外专计划”实行申报部门负责制,由申报部门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负责人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外专计划”建设周期结束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外专计划”专家评审小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验收程序一般包括:听取申报学院建设汇报,审核验收材料,评估建设成效,对照本管理办法和项目建设目标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外专计划”建立滚动支持机制,对建设成效显著、验收结果良好的“外专计划”项目可继续滚动支持。

第二十二条 “外专计划”申报学院、部、中心和直属单位要积极探索实质性、高水平、可持续的协同合作机制,推进机构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模式,积极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和科研合作项目、联合举办高水平国际会议、联合发表高水平国际合作论文等,充分利用“外专计划”资源,组织骨干学者在国际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第六章 建设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专计划”建设期间可获得专项经费支持,专项
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拨,申报单位应积极筹措配套经费支持
“外专计划”建设。

第二十四条 “外专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原则,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内容及限额执行,不得安排其他无关支出。

第二十五条 “外专计划”资助额度及资助周期:

  1. 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外国专家团队计划:最高 20 万/年,资助周期为 3 年。
  2. 长期外籍教师聘任计划:10-15 万/年,资助周期为 1 年。
  3. 高端外国专家项目:5-10 万/月,资助周期最长不超过 2 个月。
  4. 高端外国专家短期交流项目:根据来校短期交流的具体计划,按照资助标准给予经费支持,同一名高端外国专家一个月内只能支持一次。

以上资助额度及资助周期均为线下来校实施计划或项目的标准。如经批准同意可采用线上方式实施的计划或项目,资助额度参照附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专家计划专项经费资助标准》,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资助周期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二十六条 “外专计划”专项经费参照《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支出项和《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主要包括支付外国专家往返国际旅费、在我校工作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教学津贴、科研津贴、劳务补贴等相关费用。具体资助额度依据资助标准,同时根据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时间和内容进行综合核定。

第二十七条 “外专计划”专项经费参照《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支出项解释说明如下:

  1. 国际旅费:指从外国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上海之间的往返国际机票费用,该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核销,每名外国专家最多报销 2 次往返国际机票费用。
  2. 食宿费和交通费:指资助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补贴。具体费用按其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实际天数,根据住宿、伙食及交通费资助标准核算。
  3. 教学津贴:指资助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的教学费用津贴。具体费用按其来华教学工作量,根据教学津贴资助标准核算。
  4. 科研津贴:指资助外国专家完成科研工作量的费用津贴。具体费用按其来华科研工作量,根据科研津贴资助标准核算。
  5. 劳务补贴:指外国专家来我校开设学术讲座、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以及指导科研论文等工作而发放的费用补贴。申报部门可根据外国专家的工作情况,在劳务补贴标准范围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标准发放劳务补贴。
  6. 教学津贴、科研津贴、劳务补贴及食宿和交通补贴等均为税前收入,需由外国专家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学校代扣、代缴。
  7. 除高端外国专家短期交流项目外,外国专家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购买意外保险,其他保险由外国专家自定,具体费用按其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实际天数,根据保险费资助标准核算。
  8. 申报部门协助外国专家开展工作的人员差旅费、交通费、器材设备购置费等,应由申报部门支付,不得从“外专计划”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外专计划”各项目的资助标准详见附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专家计划专项经费资助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7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外〔2015〕9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国专家计划专项经费资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