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外〔2015〕9 号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我校国际化发展战略,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特制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校级“海外名师项目”旨在支持和鼓励学院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校开展教学,提高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水平,促进内涵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经学院(部门)申请、经学校批准实施的校级“海外名师项目”。
第四条 校级“海外名师项目”所聘请的名师,是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工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应职称。
第五条 确定拟聘名师在我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从拟聘年份开始计算)。
第六条 校级“海外名师项目”原则上可以在我校全部专业学科范围内申请资助,但主要还应依托学校的二级学科或专业进行申报和实施管理。
第七条 申报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的学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拟聘名师所从事专业的世界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与拟聘名师已有交流基础或合作关系;
(三)了解拟聘名师的专业特长和学术特点;
(四)与拟聘名师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教学目标,并附详细的教学等工作安排。
第八条 学院申报校级“海外名师项目”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
(二)一封推荐信或介绍函(需来自国外相同学科、专业的专家或相关机构,并附翻译件);
(三)拟聘请名师本人签字同意的受聘函件并附翻译件;
(四)拟聘对象本人护照复印件;
(五)填写拟聘名师的基本信息,并附专业特长介绍和申报理由。
第九条 国际交流处在受理学院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学校遴选报校领导审批后立项。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每年通过项目申报立项或预算的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定每年校级“海外名师项目”专项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实施的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专款专用、专帐核算、零余额”原则,且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内容及限额执行,不得安排其他无关支出。超出预算部分由实施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聘请的校级“海外名师”,学校将给予每位名师每年5至1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该款项应用于海外名师的往返国际旅费、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国内差旅费、食宿费用、生活津贴、保险以及完成规定工作量后指导学生或开展研究的劳务补贴等。
第十三条 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经费开支内容参照上海市“海外名师项目”,具体标准参见附表。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处为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管理部门,将负责项目的遴选、协调、考核等组织管理工作;学院为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的主体实施单位,负责计划的实施和直接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获得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立项后,须为海外名师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配备工作助手,并严格按照申请表中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海外名师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做好海外名师在校工作期间的教学等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 校级海外名师需在受聘期间至少为研究生或本科生开设一门世界先进前沿学科课程(模块课程),其教学目标和工作安排应由项目实施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共同认同。此外,学校鼓励名师在受聘期间为师生举办讲座、指导论文、开展科研等各种形式的交流。
第十七条 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申请实施学院应于学校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前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下一年度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申请书、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等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学院须向国际交流处提交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成果情况等报告或结项报告。国际交流处将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根据校级海外名师的工作职责对海外名师的聘请绩效进行考核,并将该考核结果作为学院下一年度再次申报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 表 :
海外名师项目专项资助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