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外〔2016〕12 号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鼓励教职工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根据中央、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学校在职在编的外籍教职工和拥有国外居留权的中国籍教职工的因公出国(境)持有证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全校在职在编的外籍教职工和拥有国外居留权的中国籍教职工。
第二条 学校外籍教职工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校内出国(境)报批手续。
第三条 外籍普通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持因私护照出访。外籍中层干部经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持因私护照出访。
第四条 学校拥有国外居留权的中国籍教职工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因公出国(境)报批手续,学校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因公任务批件。
第五条 拥有国外居留权的中国籍普通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持因私护照出访国外居留证签发国;出访非国外居留证签发国需持因公护照出访。拥有国外居留权的中国籍中层干部经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持因私护照出访国外居留证签发国;出访非国外居留证签发国需持因公护照出访。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组织部、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共同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