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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外〔2018〕7 号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同时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参加海外学习交流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赴海外学习交流对象(以下简称交流生)为具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学习交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硕士双学位项目、本硕双学位项目、本科双学位项目、硕士学分互认项目、本科学分互认项目(含交换生项目)、海外毕业设计(实习)项目、暑期实习项目、暑期课程学习实习项目、暑期海外产学合作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及交流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包括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及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及交流生所在学院为交流生管理工作的相关管理部门(学院),各部门及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交流生管理工作,相互配合,协同推进项目开展。

第六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统筹全校统一开展的项目的开发、宣传、管理协调、对外联络、校内上报审批、指导学生办理出国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本(专)科学生中英文成绩单及中英文在读证明的开具、学籍管理、选课审核、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审核及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中英文成绩单及中英文在读证明的开具、学籍管理、选课审核、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审核及备案、培养计划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交流生在海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学院初审汇总、复审推荐、指导学生选课、相关学习材料提交、举行项目总结会以及交流生在海外期间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的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有在海外独立学习和生活的能力;

(2)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外语语言能力;

(3)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并征得家长同意;

(4)满足海外交流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选拔程序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选拔遵循“信息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推荐”的原则。

(一)校级项目。校级项目为学校统一开展的项目,其选拔程序如下:

  • (1)宣传:国际交流处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进行宣传;

  • (2)报名:各学院组织学生登录国际交流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海外学习交流项目报名表》并进行初审,将名单汇总至国际交流处;

  • (3)选拔:国际交流处按照学院汇总名单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外语能力测试,学院根据成绩和项目具体要求进行复审;

  • (4)推荐:学院将拟推荐名单提交至国际交流处,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同意,确定项目推荐学生名单;

  • (5)公示:学校校内公示交换生项目推荐学生名单;

  • (6)录取:海外院校审核材料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部门(学院)项目。部门(学院)项目为各部门(学院)自行组团的项目。各部门(学院)项目由组织方自行组织实施,但须前一年 7 月上报计划及预算并提交至国际交流处,当年 4 月 15 日前将项目的目的、内容、管理等相关材料上报至国际交流处,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章 行前教育和境外管理

第十三条 交流生赴海外学习交流前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行前教育会议。

第十四条 若非不可抗力,原则上交流生不得擅自退出或终止项目,否则学校有权取消其在校期间继续参加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交流生在赴海外学习交流前,必须签署《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协议书》。

第十六条 交流生赴海外学习交流期间须正常缴纳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费,并自行承担国际旅费、海外院校学费、住宿费、证照费、签证费、保险费和生活费等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交流生在海外学习交流期间须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学院报告在外学习生活情况。在外学习交流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生个人承担相应责任,返校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交流生必须按规定购买相关海外医疗保险和全程人身意外保险,在海外学习交流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交流生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交流生完成学习交流后须按时返校,两周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延长学习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五章 项目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交流生申请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交流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交流生学籍管理须按照教务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赴境外国际交流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赴海外学习交流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交流生学籍管理须按照研究生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赴港澳台地区学习交流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