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外〔2015〕10 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鼓励我校学生赴海外合作高校或企业参加短期学习(实习)项目,提升我校学生国际化教育规模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零余额”的原则使用。
二、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国际交流处具体负责。
一、学院或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在学校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前报国际交流处审核。
二、国际交流处每年根据学院或部门的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计划通过项目申报立项或预算的方式向学校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申请。由学校核定每年的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三、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仅限于资助参加我校由学校、学院或部门组团的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学生。
四、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用于资助与批准立项项目无关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一、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专项资金项目类型:
(一)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2周及以上的短期学习项目,并且在海外高校的学习时间占整个海外短期学习总时间三分之二以上。
(二)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2周及以上的短期实习项目,并且海外短期实习期间需获得经我校教务处认可的实习学分。
(三)符合资助原则的其他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此类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需行文报校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获得资助。
三、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的资金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原则上每生不超过5千元人民币,且每位同学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同时已获得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同学不享受此资助。
四、资助额度:
(一)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时间在2周(含)以上的,资助金额不超过3千元;
(二)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时间在3周(含)以上的,并且获得海外高校(或企业)给予经我校教务处认可的课程学分,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千元。
一、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专项资金申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或部门推荐、学校审核、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评定。
二、学生通过学校选拔后,可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专项资金。经学院或部门推荐,国际交流处初审,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会签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审核通过后,评审结果校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交流处委托财务处将专项资助资金汇入学生本人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内。如学生本人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办理的工商银行卡丢失或不能提供,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汇入学生指定的学生本人其他工商银行卡中。
四、如学生已获得资助但最终未成行的,必须退回全部已发放的专项资助资金。
一、学生完成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回校后,需提交以下总结材料:
(一)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学院评价意见表。
(二)海外学校选修课程证明或实习证明的复印件及翻译件。
(三)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书面总结报告以及不少于3张的海外学习相关视频或数码照片。
(四)护照复印件(个人信息页、签证页、出入境章页)。
二、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总结材料由团组带队老师统一收集,并在回校一个月内提交至国际交流处。
一、本办法自2015年6月24日起开始施行。
二、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