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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

沪工程外〔2020〕3 号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学校党委对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主体责任,加快实施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外事工作,学校成立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委对外事工作的领导,提高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外事工作管理及议事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外事工作议事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的外事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外事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统筹协调学校外事工作,对学校重大外事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审议,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外事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做好跟踪落实;

(二)审议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规划,监督检查规划的推进落实;

(三)审议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重大项目或机构的申报及管理;

(四)审议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重大经费的支出,确保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经费使用效果;

(五)审议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推进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重要文件及管理制度;

(六)研究部署学校关于国际化发展战略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重大决策;

(七)其他需要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五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一般采取工作会议的方式研究、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在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分管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审议或决定相关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并可事先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日常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第九条 拟在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讨论的议题,应在会前将议题相关内容及资料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听取副组长意见,在征得副组长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为体现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各抒己见。议题讨论流程一般如下:

(一)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先就提交的议题做出说明并提出建议或方案,必要时可听取与该议题相关的列席部门负责人补充;

(二)会议讨论时,小组成员依次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态;

(三)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或表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形成明确的决议;

(四)会议讨论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暂不能做出决定的情况,应有明确说明,在会后对该议题作进一步协商研究、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后重新上会讨论;

(五)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应逐项表决,由小组成员采用口头、举手投票或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并经小组成员签字生效后分发给全体小组成员,作为相关工作开展及进一步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的依据。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内容如涉及与会成员个人事项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试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