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外〔2017〕10 号
为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规范学校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管理,服务好广大教职工,做好学校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对外交往工作需要,在经费预算额度内,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并按上报的计划实行团组管理。
第二条 各因公出访团组的经费应切实加强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任务审批部门审核出国(境)任务,实行审批联动。
第三条 学校因公出访团组选拔人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符合“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参加跨地区、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开展交流合作须经所在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出访人员将出访材料上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国际交流(港澳台)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开展交流合作须经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所在部门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出访人员将出访材料上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国际交流(港澳台)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开展除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合作交流及跨地区、跨单位的合作交流活动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带队出访还须报党委常委会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结束回校后须在部门内进行出访情况和总结交流汇报。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办理按照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