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外〔2018〕2 号
为加强新形势下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指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独立法人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及课程等方面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学习和借鉴外国教育机构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引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引入新的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通过消化、吸收和融合创新,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科协同创新,培养熟悉国际规则,具有社会责任感,具备综合能力,拥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的高等工程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应着眼于我校学科及专业建设需要,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促进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四条 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应统筹列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任何个人或部门都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与外单位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必须根据《条例》、《实施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开展办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管理、指导全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所在学院院长或项目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在国际交流处设秘书处,负责沟通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七条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理事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机构或项目的组织管理与运行,项目决策等重要事务。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中,中方委员人数须大于或等于外方委员人数。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校长担任,中方其他委员一般由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副校长、国际交流处处长、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人,以及机构或项目所在学院院长或项目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第九条 二级学院作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联系外国教育机构,寻求合作机会,洽谈合作意向,在对合作方的办学资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需要学校匹配的资源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申报材料格式的要求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十条 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工作领导小组对框架方案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由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国际交流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磋商谈判,拟定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必须以学校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机构或项目名称前应当冠以我校的名称;合作办学协议由国际交流处、发展规划处和法务办公室共同审核,由学校法人代表签字。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名称;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方式与内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需制定机构章程。机构章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理事长或董事会主席产生和罢免程序;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初审所有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牵头,安排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并组织二级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报要求,完成上报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正式招生;专科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正式招生。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学校教育活动的组成部分,机构或项目要在党的建设、教学、财务、人事等各方面接受学校的全面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对所有机构或项目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新申报机构或项目及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审议、机构或项目办学经费预算审议及使用绩效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协调和监督机构或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提交,以及办学延期、评估、认证等;学校安排的中外合作办学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和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具体包括:改选或补选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聘任、解聘机构或项目主要行政负责人;制定及修改机构或项目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机构或项目年度预算、决算;审核机构或项目教学培养计划等;开展经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和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中外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须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依据教学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机构或项目须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院长或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保持与外方的常规联系,维护项目正常运作,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执行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机构或项目发展规划,拟定机构或项目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各项规章制度;聘任机构或项目教职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机构或项目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机构或项目年度报告提交、办学延期、评估及认证等工作;负责其他机构或项目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运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协助二级学院处理与机构或项目相关的涉外事务;指导二级学院完成机构或项目的年度报告,以及办学延期、评估及认证的申请工作,负责机构或项目外籍教师及管理人员聘任的指导和服务;做好机构或项目的预算管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机构或项目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审核本科层次及以下,硕士层次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培养计划;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定期组织专家对机构或项目开展教学水平及质量的考评;负责学历教育的机构或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向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在编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聘任和人员经费的审核及发放工作,并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监督和指导机构或项目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费许可办理、学费收缴、经费审核及拨款、财务报销、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工作,并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政策规定,监督和指导机构或项目的财务运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层次及以下,硕士层次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招生计划纳入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发布招生简章,并按照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和指导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纳入继续教育学院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并在校内设立专门的经费编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费分为中方经费和外方经费两部分。中方经费指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中方机构的教学成本,其中包括学校教学成本和学院教学成本两部分;外方经费指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外方教育机构的教学成本。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每年须编制机构或项目经费预算方案,由财务处,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分别对预算方案的预算财务规范性,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规定,人员经费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经费划拨、报销及结算需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发挥办学效益。如有办学结余,原则上应用于机构或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设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0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