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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

沪工程外〔2019〕7 号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实施,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高水平的外籍专家学者,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海外名师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名师项目”旨在支持和资助学校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教学和研究人员来学校任教和开展合作科研,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和科研能力的提高,使学生可以得到海外名师的直接指导,提升我校学生国际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内涵建设水平。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经我校申请、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海外名师项目。

第一章 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海外名师项目”所聘请的名师,是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较高造诣的外籍专家学者,其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重要著述或论文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影响;

(二)曾经或目前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组织、研究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三)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编委或主要审稿人;

(四)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旨报告人;

(五)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获得者;

(六)是对当前的学术思想或社会生活形成较大影响的画家、雕塑家、设计师等,其绘画或其他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语言;

(七)曾经或者现任国际一流演出团体的主要演奏员、演员或驻团指挥、常任导演。

第五条 申报“海外名师项目”的学科或专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拟聘名师所从事专业的世界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已与拟聘名师已有交流基础或合作关系;

(三)了解拟聘名师的专业特长和学术特点;

(四)拟聘名师主要以授课、教学为主;

(五)与拟聘名师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学年度学术目标,并附详细的学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安排;

(六)确定拟聘名师在我校的工作时间累计每学年应不少于 60天,限 3 次之内完成;

(七)拟聘名师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从拟聘年份开始计算);

(八)拟聘名师的学科、专业本身应具有较强的软、硬件优势,能够获取相关的配套和经费支持。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审批

第六条 “海外名师项目”原则上可以在我校全部专业学科范围内申请本项目的资助,但主要还应依托学校的二级学科或专业进行申报和实施管理。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院结合学校发展战略和学科重点发展方向及在学校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进行申报。同时鼓励学院有效利用本市或外地部委属院校按照教育部“海外名师项目”要求聘请的对象,在项目执行期间或其他的合适时间来我校工作,实行资源共享。

第八条 对已获取教育部或其他政府部门同类项目经费资助的(与部委属院校实现资源共享的除外)、已在国内其他学校或科研机构担任全职教学或科研职务的对象,学院不得为其申请本项目。

第九条 聘请海外名师以授课、教学为主,以开设世界先进前沿学科课程为主要学术目标,让研究生、本科生能够直接受益。

第十条 学院申报“海外名师项目”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

(二)三封推荐信或介绍函(其中至少一封应来自国外相同学科、专业的专家或相关机构,并附翻译件);

(三)拟聘请名师本人签字同意的受聘函件并附翻译件;

(四)拟聘对象如是外籍华人请附本人护照复印件;

(五)填写拟聘名师的基本信息,附专业特长介绍和申报理由。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处在受理学院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学校遴选报校领导审批后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报。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还将对学校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海外名师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项目经费核算内容必须与申报预算一致,不得安排其他无关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专项经费,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

第十三条 “海外名师项目”经费根据市财政预算的实际增长幅度以及学校项目的实际需要,由上海市教委每年适度调整资助额度后下发至学校。经批准同意实施的“海外名师项目”,实施学院要在原立项报告的基础上根据“海外名师项目”专项资助标准调整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与具体实施计划,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方能启动项目资金。该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调整后预算内容和经费限额执行,超出预算部分由实施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海外名师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海外名师往返国际旅费、在我校工作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教学津贴、劳务补贴、保险费、国内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海外名师项目”经费开支标准

(一)国际旅费是指从海外名师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上海之间的往返国际机票费用,该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核销。如无特殊情况,国际机票的金额不得超过资助标准。报销时需凭购票原始发票、机票据实核销。

(二)食宿费和交通费是指资助海外名师在我校工作期间的食宿和交通支出。按其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实际天数,根据资助标准核算,该项支出需在不超标准的情况下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三)教学津贴是指资助海外名师在我校工作期间的教学费用补贴,具体费用核算依来华教学工作量而定。劳务补贴是指海外名师在我校工作期间除完成教学工作量外,用于指导学生或完成科研、讲座、指导科研论文等工作而发放的费用补贴。教学津贴、劳务补贴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海外名师自理,由学校代扣、代缴。

(四)海外名师在国内工作期间须购买意外保险,其他保险由海外名师自定。

(五)国内差旅费是指海外名师因项目需要赴国内高校、企业等地调研所产生的差旅费,该项支出需在不超标准的情况下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六)其他费用是指海外名师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产生的、且不在上述规定费用之内的符合海外名师项目资助原则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资助标准参见附表 1。

第十六条 “海外名师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海外名师项目”经费相关要求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务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处作为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管理部门,将负责项目的遴选、申请、协调、检查等组织管理工作;院级单位作为“海外名师项目”的主体实施单位,负责计划的实施和直接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海外名师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以授课、教学为主的名师需在受聘期间至少为研究生或本科生开设一门世界先进前沿学科课程(模块课程),完成每周不少于6 学时的教学工作量,用外语授课(外籍华人名师可视教学实际,用双语授课);以科研为主的名师需在受聘期间满工作量开展科研项目;以授课、教学为主的名师和以科研为主的名师其学术目标和工作安排应由项目实施学院和教学或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认同。

(二)为我校教师和学生举办介绍本学科领域学术前沿发展动态的讲座;

除以上工作职责之外,海外名师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中的至少两项:

(一)与中方教师联合指导培养研究生;

(二)积极组织、参与和协调对我校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学术活动或国际会议;

(三)与中方教师合作组建学术或科研基地(中心);

(四)与中方教师合作编写教材,创设新的课程,撰写著作或与我校教师联合在本学科高水平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

(五)为我校学科建设、师资发展、教学改革、科研开发、国际合作等进行咨询;

(六)组织、辅导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

第十九条 “海外名师项目”申请实施学院应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向国际交流处提交“海外名师项目”申请书、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等相关申请材料,经学校评审、遴选、校领导审批上报至市教委,市教委批准同意实施后方可启动项目的实施。实施过程应严格根据年度计划开展。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实施学院须向国际交流处提交项目阶段执行报告,同时国际交流处将根据项目工作计划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学院须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成果情况等年度报告或结项报告,由国际交流处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于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根据海外名师的工作职责对海外名师的聘请绩效进行考核,并将该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再次申报“海外名师项目”的依据。同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也将对获准立项学校的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作出特别贡献、有突出事迹的名师,经项目实施学院申请、学校遴选、校领导审批后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报相关的表彰奖项。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14〕2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表 1:

海外名师项目专项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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