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后〔2021〕2 号
为贯彻落实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理念,加强电力需求的侧重管理,确保学校用电高峰期办公、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避免高耗能设施设备同步使用造成的用电事故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涵盖全校所有区域。其中,用电量相对较大的理工科实验室为重点区域。
第二条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作为学校用能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校用电现场的定期巡查,错峰用电的预警发布,发现违规用电行为的明令禁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汇总各实验室高能耗设备台账、配合开展实验室安全用电教育和例行检查;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应合理合规用电,如实提供数据和台账,严格开展日常用电安全自查,落实错峰用电要求,及时整改违规用电行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用电高峰期参照实际用电情况,暂定为每年 1、2、6、7、9、12 月。用电高峰期的预警信号按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预警期,一级戒备期,二级戒备期。进入用电高峰期所在月份即进入预警期;假如所在区域变压器电流达到额定电流的 80%,该区域进入一级戒备期;假如所在区域变压器电流达到额定电流的 90%,该区域进入二级戒备期。
第四条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将根据即将进入月份的实际情况,预判并提前一周发布全校用电高峰预警通知,告知进入预警期。并将根据实时观测用电数据,决定是否发布更高级别的用电预警。用电高峰期月份如有调整,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将提前告知各相关单位。
第五条 根据用电高峰期各区域现场用电的实际情况,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为确保用电安全,有权适时关闭各楼宇公共区域的照明、空调等。
第六条 各单位在用电高峰期,应加大自查力度,并督促合理使用空调等设备。较长时间无人员的房间,应关闭空调(若设备运行需要特殊温度等情况的除外,应提前向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报备);用电高峰期,有人员且需要打开空调的房间,应关闭门窗(有特殊通风要求的除外),实验室等场所空调开启数量不应高于原有房间配置的一半(房间内仅一台空调的除外);空调的开启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室内温度(夏季室外高于 30℃,设定温度应不低于 26℃;冬季室外低于 5℃,设定温度应不高于20℃)。有特殊室内温度要求的场所由归口单位向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报备,获批后实施。
第七条 教学楼公共教室等教学区域空调将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学生使用的实际情况,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空调的开启、调温和关闭,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能按个人喜好擅自操作。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的余量。实验室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如实统计高能耗设备,建立《实验室高能耗设备(20kW 及以上)台账》并根据情况实时更新。各实验室如必须在用电高峰期,且预警等级已达一级戒备期使用 50kW 及以上的用电设备,或者必须在用电高峰期,且预警等级已达二级戒备期使用 20kW 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均须提前向后勤实业发展中心递交《用电高峰期大功率设备启用申请表》。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在确认没有超负荷运行风险隐患并批准的前提下,实验室方可使用。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开启设备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人及实验室所在学院、中心承担,违规用电情况将在学校通报批评。
第十条 各实验室如有新增 20kW 及以上的高能耗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须向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报备。
第十一条 用电高峰期,因不遵守本办法产生的区域用电故障,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将联合各单位启动应急措施,相关单位须服从安排,即时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所辖区域的节能和安全用能宣传教育,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并在办公室、实验室等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学校节能用能有关管理规定,倡导构建节约型校园的环保理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1 日起实施,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
负责解释。长宁校区、虹口校区参照执行。
附件
用电高峰期大功率设备启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