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规〔2019〕1 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和上海市教育大会精神,更好地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四大品牌”建设,加快建成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现代化工程应用型特色大学,按照上海市教委《〈关于推进高校分类发展实施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发〔2019〕2 号)要求,切实加强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高质量地完成试点建设任务,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文件要求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专项,包括总项目及其子项目。该专项以“立德树人”为引领,聚焦交通运输工程类学科专业群建设。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学校用于支持“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学校成立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建设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等,解决试点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议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估情况等。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
第四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本项目总体的申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本项目的各子项目按照内容属性实行归口管理,由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科办)、人事处(人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子项目申报、遴选、立项等工作,并负责子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项评审。
第五条 学校成立“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专家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和校外特聘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学校遴选符合条件的校内外专家建成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六条 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立项、下达、支出核算管理;并负责资金执行进度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经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对其归口管理的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经过项目申请人答辩和专家评分等程序,最终由领导小组统筹确定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 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领导小组结合上海市教委下拨的专项资金额度,参照项目申请人前期所承担的同类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统筹确定各项目的用款额度。
第九条 子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评审。发展规划处汇总评审意见后,形成总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根据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在学校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内,及时制定项目经费明细预算,按照学校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报学校审批。要做好本项目经费与学校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统筹衔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要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方案》,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上海市和学校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处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总体计划,并汇总本年度各个具体专项的资金预算,形成年度总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财务处按批准文件立项。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在学校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内及时制定项目经费明细预算,按照学校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建立各项目启动经费预拨机制。在市财政、市教委已批准立项但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可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提前项目启动的申请,经学校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可提前项目启动。
第十六条 “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项目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经费管理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方法,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的各子项目在建设周期截止时间后仍未完成的用款额度,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相关的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具体内容包括: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中用于引进各类人才的培养以及补贴支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部分。其中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任务而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开支。
(四)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相关的仪器、实验设备、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按照上级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应对经济活动及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按要求对经济业务活动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需熟悉有关财经纪律法规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财务报销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将经费外拨,严禁违规将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审计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年度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试点建设领导小组授权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