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保〔2019〕9 号
第一条 实验室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场所,为了进一步落实研究生使用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措施,让研究生在使用实验室开展学术研究和课题研究之前,接受有成效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入校后,需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研究生工作部对研究生开展一次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包括研究生使用实验室安全教育、消防器材使用演练和其他安全教育;
二级安全教育: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每半年对全体研究生和导师进行不少于 1 个学时的专项安全教育,或开展一次对研究生导师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研究生接受安全教育与记录情况的检查。要求学院根据本学院研究生培养要求和课题研究特点,编写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操作、器具和材料(试剂)等安全使用、以及防火防盗防骗和用电安全等内容的安全教育讲义;
三级安全教育:由研究生的带教导师为教育主体,必须向新带教的研究生开展一次不少于 1.5 学时的,针对即将进入的实验室之仪器设备使用方法、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事项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研究生做好安全教育内容的记录,导师审核签字。平时的研究生安全教育,由研究生导师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使用新实验室前,或使用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前,都必须对每位研究生进行其安全教育、应急处理培训和告知。研究生必须做好安全教育记录,教育者做好签核。
第四条 研究生处向每名新入学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及安全教育记录册》,用于研究生记录在学习、研究和实践期间接受安全教育知识和体会。
第五条 每名研究生在学习、研究和实践期间,必须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教育,并认真记录安全教育内容和日期。对于未完成相应安全教育的研究生,将暂缓进入实验室。对于导师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每位研究生可拒绝执行。对于在使用实验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研究生,该研究生必须书面查找原因,同时由导师对产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预防办法并教育研究生。如有必要,向全院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将本室主要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张贴在仪器设备附近墙上的显著位置。且提供或教育研究生自备与操作工作相适的防护器具(如护目镜、特种手套等)。
第七条 接纳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和课题研究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研究生将要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应急措施,并对研究生使用实验室过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 学院(中心)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对研究生导师开展研究生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研究生接受安全教育的记录。
第九条 学院(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实验室环境安全、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落实情况和实验室应急预案。
第十条 在实验中所有剩余的试验材料、化学品等必须归还至领用处,并填写归还记录;试验的生成物,须按照学院专业实验规范予以处理或保存;不允许研究生自存、自管实验药品和实验生成物。导师需对研究生实验所用药品剂量全程监管。
第十一条 实验涉及到电工、电焊等特殊工种和特种设备使用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有相关作业资质的教师指导下操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离开实验室前应整理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清理实验环境,切断电源(有特殊要求的设备除外)、水源、气源,并关好门窗,以保证房间安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学术研究和课题研究需要,在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后(指工作日 16:30 分后)和国定休息日,仍需继续在实验室做实验且操作的实验仪器设备有安全要求的,必须经研究生的导师同意并由导师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研究生导师应安排安全值日人员(教师或有经验的学生),负责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凡使用实验室门禁系统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其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校园卡持有者对所进入时的实验室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禁止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禁止在实验室用餐、吃零食、睡觉、穿凉鞋等易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禁止在实验室使用自带电器;严禁酒后进实验室工作。研究生导师要及时发现并制止研究生在实验室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树立积极的治安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物品,保管好实验数据和文档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使用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沪工程保〔2014〕0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