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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

沪工程保〔2020〕2 号

保卫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 各院(处、所、中心)等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特种设备使用部门(除电梯外,电梯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管理,下同)是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提供全方位保障,组织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对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须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分管负责人,并指定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部门安全管理负责人;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正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

  •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并按国家规定按期年检。

第二章 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的管理

第五条 新购置特种设备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通过相应程序进行购买。应当选择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购置的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不得自制或擅自改造特种设备。

第六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必须由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并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分别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人员培训计划,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职责。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按时归档。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八)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责任人,并负责将安全技术档案原件归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移交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生产办公室定期督查安全技术档案情况。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必须通过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 对涉密要害部位项目组由于涉密科研项目要求使用特种设备的,由项目组提出相关人员作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安全生产办联系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管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有作业操作的需填写操作日志。日常维护保养包含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本体维护保养以及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

  •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停止使用。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部门应当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拆装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后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使用结束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位,并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向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并报保卫处备案,然后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自检合格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27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沪工程保〔2017〕9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严重隐患目录及其分类

  3.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职责

  4. 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计划

  5.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制度

  6.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7.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 3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职责

为确保特种设备双预防体系建设及相关工作顺利推行,特种设备使用部门领导小组组长为该项工作的牵头人,负责督导及审核;副组长及小组成员应履行风险管控、隐患排查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长职责:

  1. 组织、监督、指导、考核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体系工作的开展及各项措施的落实。

  2. 传达学习和贯彻关于两个体系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

  3. 组织编制符合要求、满足本部门实际运行状况的《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4. 全面展开工作,明确各部门进度和质量要求,适时指导和调度,并制定考核办法。

  5. 定期召开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题会,固化成果、健全档案,持续降低事故风险。

二、副组长职责:

  1. 对师生进行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贯和培训。

  2. 做好风险分级评价过程控制,编写风险管控实施指南,组织排查风险源、作业步骤确认、风险辨识、风险评价、风险分级管控、确定重大风险,完成“风险管控台账”。

  3. 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 负责本部门的较大风险及重大风险的控制管理。

三、成员职责:

  1. 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成员具体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完成各自区域内和本业务范围内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评价结果及隐患治理负责。

  2. 制定风险点分级管控措施,并在工作现场制作悬挂风险管控标识牌。

  3. 建立常态机制、加强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对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进行一次系统性评审或更新。企业应当根据其非常规作业活动、新增功能性区域、装置或设施等适时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

  4. 隐患排查治理的部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 负责本部门的一般风险及以下风险的控制管理。


附件 4

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思想,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掌握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法、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持续改进对策。

二、教育培训目的

让特种设备双预防体系工作深入到每位使用特种设备师生员工的心中,切实实现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良好局面。

三、培训对象

涉及特种设备使用的全体师生员工

四、培训内容

1、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出台文件,宣贯相关精神、要求;

2、特种设备双预防工作具体内容及信息系统使用;

3、隐患排查方式及排查的内容、频次,检查方法;

4、特种设备风险管控的基本内容及管控措施的实施要求;

5、体系建设持续改进对策、好的经验做法学习交流;

6、其他需要补充学习的内容。

五、实施措施

1、本培训计划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牵头,部门负责人为培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2、培训过程要留有相关记录,关键知识点必须进行考核。

3、必须保证每位员工培训合格,培训不合格的进行再培训,直到合格为止,对在培训过程中懒散、消极的人员要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根据情况予以嘉奖。


附件 5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部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职责,规范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的工作要求、档案管理、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同时也作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部门特种设备管理内审依据。

  3.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DB31/T 1184—2019 特种设备隐患分类分级导则

    DB31/T 1185—2019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要求

    DB31/T 1188—201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导则

  4. 工作要求

    4.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每 12个月开展 1 次。

    4.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部门定于每年 7~8 月间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评价工作一周。

    4.3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小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评价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担任,其他评价参与人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等。

    4.4 评价人员应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安全管理评价。

    4.5 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6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部门根据安全管理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5. 档案管理

    5.1 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资料需存档。存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表。

    5.2 档案保管期限为 3 年。

  6. 持续改进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部门将根据监管部门对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时对评价方法、指标进行调整。

附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表(详见保卫处网站)


附件 6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工作职责,规范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程序,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内各类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起重机、电梯、厂内车辆等)的隐患排查工作。

  3.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63 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DB31/T 1182-2019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通则》

    DB31/T 1183-2019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

    DB31/T 1184-2019 《特种设备隐患分类分级导则》

  4. 定义

    特种设备隐患为特种设备使用或充装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5. 编制与审定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行为准则。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安全生产办公室编制、修订,学校批准后实施。

  6. 职责

    6.1 隐患排查负责人

    部门(校二级单位,下同)负责人是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为隐患排查工作提供全方位保障。

    6.2 隐患排查责任人

    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隐患排查负责人任命。具体负责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⑴负责制定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并报部门负责人或隐患排查负责人批准后颁布;

    ⑵监督并考核本管理手册及相关程序的执行情况,及时对手册或程序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⑶全面负责并监督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并向隐患排查负责人汇报;

    ⑷对本部门隐患排查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保证其具有专业能力,并按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⑸建立本部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保证台帐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或可追溯性;

    ⑹制定隐患排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记录进行审核;

    ⑺对发现的隐患进行甄别,并按标准确定隐患的性质或级别(类别);

    ⑻有权暂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并向隐患排查负责人报告;

    ⑼根据上级主管部分和政府监管部门及学校安全督查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隐患排查上报工作;

    ⑽督促特种隐患治理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隐患治理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

    ⑾定期组织对本部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情况的评估,并督促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同时向排查负责人汇报。

    ⑿促进本部门隐患排查工作的信息化发展。

    6.3 各岗位隐患排查人员

    各岗位隐患排查人员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由隐患排查责任人提出,并由隐患排查负责人任命。隐患排查责任人应根据本部门需求及时调整各岗位人员。

    • 6.3.1 各部门特种设备管理员

      协助隐患排查责任人开展本部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隐患排查工作计划

      负责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及时向隐患排查责任人汇报本部门隐患排查情况;

      负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采取措施保证治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

      完成隐患排查责任人交办的其它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

      负责本部门的特种设备采购,确保特种设备采购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负责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维保

      负责本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7. 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分安全管理审查、设备分类排查、综合整治检查等三个方面的检查。每项检查应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开展,各项检查可在不同时段独立进行。

    7.1 安全管理审查

    安全管理审查是对本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及安全管理水平的审查。

    安全管理审查分为通用要求审查和专项要求审查。

    • 7.1.1 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

      适用于所有种类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的责任人、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排查要求、记录详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程序文件——安全管理审查》(文件号:TS-B02 )。

    • 7.1.2 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

      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是根据特种设备法规、规范,针对不同种类、类别特种设备提出的特殊安全管理要求。

      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的责任人、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排查要求、记录等见各类设备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程序文件》。

    7.2 设备分类排查

    设备分类排查是按特种设备种类或类别的不同,根据法规、规范要求的途径和方法,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排查。

    不同类别设备的管理要求详见各类设备的管理规程。隐患排查的排查内容、排查时间、以及排查要求、记录等详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程序文件》。

    7.3 综合整治检查

    综合整治检查包括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管理评价。

    7.3.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是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补检查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管。

    监督检查由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一级隐患企业须按《上海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特种设备隐患(一级)排查结果备案表》,并由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隐患治理、统计汇总和上报。

    7.3.2 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基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和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整治由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级隐患企业须按《上海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特种设备隐患(一级)排查结果备案表》,并由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隐患治理、统计汇总和上报。

    7.3.3 管理评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是指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评估、确定评价等的过程,并通过采取科学的、差异化的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降低风险,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安全管理评价由监管部门(也可由本部门根据内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评价的实施方法详见《上海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实施办法》。

    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一级隐患还须按《上海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特种设备隐患(一级)排查结果备案表》并由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隐患治理、统计汇总和上报。

  8. 隐患分类分级

    特种设备隐患实施分级管理。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严重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三个级别;按隐患产生的原因分为管理隐患、人员隐患、设备隐患中、环境隐患四个类别。

    一级安全隐患(严重隐患):是指严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可直接处罚的行为;或风险管控失效,存在重大事故可能性的隐患;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级安全隐患(较大隐患):是指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进行处罚的行为;或风险管控不力,可能存在较大事故可能性的隐患。

    三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一、二级安全隐患之外的特种设备隐患;或违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企业标准的形为或状态;或风险易于管控,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管理隐患(代号:G):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和管理职责缺失所导致的危害和有害因素;

    人员隐患(代号:R):在特种设备相关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因素的危害或有害因素;

    设备隐患(代号:S):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存在危害或有害因素;

    环境隐患(代号:H):特种设备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和有害因素。

  9. 隐患排查计划

    隐患排查责任人负责(或授权他人)制定隐患排查计划。

    隐患排查计划分为定期排查计划和非定期排查计划。定期排查计划是指按一定时间周期开展隐患排查的计划,如年度检查,定期检验等;非定期排查计划是指在特定条件下,随时开展的隐患排查计划,如设备采购,安全管理评价等。

    隐患排查计划必须明确特定项目隐患排查人员,排查方法,排查时机,排查频次,排查条件以及排查所需的记录等。

    隐患排查计划是隐患排查档案的一部分。

  10. 隐患治理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认真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治理时间,及时予以消除,并做好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11. 隐患记录与上报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记录分为隐患记录和零记录二种。

    隐患排查隐患记录针对经常性开展的隐患排查项目,如运行前检查,日检等。此类排查开展的频次较高,只有在发现隐患时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正常情况下作业岗位按要求填写作业记录,不再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安全巡查员只要有作业记录,可视作该隐患排查项目已经完成,或发现漏查,漏检,当班作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隐患排查零记录针对周期性或特定条件下开展的隐患排查项目,如特种设备管理审查,特种设备采购审查等。此类排查完成后,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或未发现隐患可记录为零。

    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隐患必须建立台账(推荐电子存档),隐患台帐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与维护。

    发现的 I*级隐患应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包括停止使用在内的防护措施。

    二级(含)以上隐患应及时治理,并定期汇总报隐患排查负责人或单位管理层。

  12. 隐患排查档案管理

    12.1 隐患排查档案内容分为:

    • 特种设备分类台账;

    •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 隐患排查年度工作计划;

    • 特种设备隐患年度汇总表;

    • 特种设备一级隐患告知(报告)表;

    • 相关见证资料(包括排查记录,隐患治理见证材料);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评估报告

    12.2 档案管理要求

    隐患排查原始记录由各作业岗位填写,并定期将记录汇总到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存档;隐患排查记录由各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填写,并定期将记录汇总到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存档;隐患汇总表和上报表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填写,并定期将记录汇总到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存档;

    对于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在治理完成后,将隐患治理记录并入该特种设备档案。

    其余档案保存有效期限为三年,

  13. 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电梯)负责本部门员工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工作。应制定培训年度计划,各岗位员工每年参加隐患排查培训时间不低于 4 学时。

  14. 评估

    鼓励员工对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举报。

    每年单独或结合管理评价,对全年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改进,确保隐患排查工作的可持续性。

  15. 附则

    本手册相关程序文件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程序——通用管理审查(TS-B02)

    特种设备分类隐患排查程序——锅炉(TS-B03)

    特种设备分类隐患排查程序——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TS-B04)

    特种设备分类隐患排查程序——电梯(TS-B05)

    特种设备分类隐患排查程序——起重机械(TS-B06)

    特种设备分类隐患排查程序——叉车(TS-B07)

    本手册由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制订与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


附件 7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要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通则》《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我校涉及到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的危险的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叉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重预防工作是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一)风险分级管控,以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为基础,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和减少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排查风险分级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第四条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坚持全面推行风险分级管控、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推进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学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学校特种设备安全整体自控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开展,组长由作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及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保卫部(处)主要负责人、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指导督查学校相关部门相关工作落实;

(四)审议其他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重点监督管控特种设备重大风险、严重隐患。

领导小组下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分管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安全生产办公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工作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是学校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学校层面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三)指导、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的开展;

(四)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实施情况,推进奖惩实施;

(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负责校级双重预防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校级特种设备双重预防相关培训;

(八)如发现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实施校级层面监督管控,监督并推进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九)开展隐患上报工作。

第七条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是电梯、叉车等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气瓶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行车、压力容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

(三)对本部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和安全管理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整改;

(四)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档案;

(五)定期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六)如发现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及时上报至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并积极组织整改措施实施,对一般风险、一般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落实风险、隐患的告知警示和培训。

第八条 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识别特种设备风险源,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并确定风险等级;

(二)负责制定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三)如发现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及时上报上级管理单位;

(四)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

(五)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六)建立所负责特种设备双预防工作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可追溯性;

(七)实风险及隐患的告知警示并组织或参加培训。

第三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九条 风险分级管控流程

开展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确认最终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当特种设备及相关工艺变更时,重新进行风险辨识,进入新一轮风险分级管控流程。

第十条 风险辨识

(一)确定风险源,风险辨识覆盖特种设备、相关作业过程等风险源以及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各类事件(事故)的原因及后果,以及不同状态、环境对风险源的影响。

(二)选择适当方法开展风险辨识,采用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辨识,采用工作安全分析法、作业危害分析法开展作业活动风险辨识。

第十一条 风险评价

(一)选择适当的风险评级方法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定性、定量评价,采用风险矩阵分析法、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风险程度分析法等方法。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制定事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和风险取值标准,明确风险判定准则,确定风险等级。

(三)对每一风险事件进行风险计划并确认其风险等级,以最高风险作为特种设备的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控制措施需充分考虑人的因素,坚持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可拓展性、技术先进性原则;

(二)根据风险实际情况制定工程、管理、培训教育、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措施;

(三)控制措施实施前对其可行性、有效性、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是否产生新的危害因素、是否已选定最佳解决方案、是否会被应用于实际工作中等方面进行评审;

(四)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后,对当前特种设备或作业风险进行再评估,确定当前特种设备最终风险等级,特种设备风险分为以下四级:

  1. 重大风险,需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只有当风险已降低至可接受或可容许程度后,才可开始或继续工作的风险;

  2. 较大风险,需采取应急措施,并根据需求为降低风险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或配给资源、限期治理,直至风险降至可接受或可容许程度后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的风险;

  3. 一般风险,需制定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控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措施的风险;

  4. 低风险,不需要开展另外的控制措施,对现有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视的风险。

第十三条 风险分级管控

根据隐患级别实施分级管理,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开展校级层面监督管控,其中重大风险由领导小组重点管控,较大风险由校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管理部门进行管控,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一般风险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监督管控。在公众聚集场所,须进一步进行评价,确定伤害的可能性和是否需要改进控制措施。

低风险由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开展控制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告知

将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措施告知设备使用人员及相关方,制作风险告知卡,组织开展培训。

第十五条 风险档案管理

完整保存风险分级管控全过程记录资料,包括规章制度、风险源清单、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价记录,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等内容,进行分类建档管理,对于重大风险相关记录资料需单独建档管理。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隐患排查治理流程

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实施隐患排查,如未发现隐患,结束本次隐患排查,如发现隐患,判断是否属于特种设备隐患,如否则按照其他相应要求处理隐患,如属于特种设备隐患则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开展隐患治理并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如通过验收则结束本次排查,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则继续开展隐患治理工作,直至满足要求,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隐患排查计划

制定年度隐患排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隐患计划主要包括排查内容(设备)、排查人、排查时间、排查要求等。

第十八条 隐患排查实施

隐患排查主要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特种设备隐患分类排查三方面开展。

(一)特种设备使用通用要求审查

  1. 特种设备使用通用要求审查内容包括:人员岗位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基础档案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运行记录规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规定、特种设备采购、验收、安全、改造、使用、修理、报废等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应急演练专项预案及演练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等。

  2. 审查频次为每年十二个月至少开展一次。

  3. 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表,针对发现的对不符合项进行隐患治理。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

  1. 从使用年限方面对固定压力容器进行审查;

  2. 从技术档案管理、操作规程制定、作业人员配备、异常情况报告管理、隐患处理程序、使用情况管理、变更使用要求、临时进口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查;

  3. 从使用管理、使用单位特别规定、维保单位要求、作业人员配备、维保记录管理等方面对电梯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查;

  4. 从选购采购要求、安装改造维修程序、检验和登记程序、使用单位管理要求等方面对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查;

  5. 从使用单位要求、作业环境审查、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等方面对叉车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查;

  6. 各类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不同要求的专项审查频次为每十二月至少开展一次。

(三)特种设备隐患分类排查

根据法规、规范要求的方法和途径,对特种设备运行过程、运行环境、设备本体中存在的隐患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隐患分类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隐患分类分级导则》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

(一)按照隐患产生原因分为管理隐患、人员隐患、设备隐患、环境隐患四个类别。

  • 管理隐患(代号 G),特种设备管理和管理职责缺失所产生的隐患;

  • 人员隐患(代号 R),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缺陷所产生的隐患;

  • 设备隐患(代号 S),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缺陷所产生的隐患;

  • 环境隐患(代号 H),特种设备作业环境引发缺陷产生的隐患。

(二)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划分隐患级别为严重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 严重隐患指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处罚的行为,或风险管控失效,存在重大事故可能性的隐患,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特种设备使用方难以排除的隐患;

  • 较大隐患,违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停止作业、实施整顿并进行处罚,或风险管控不力,有导致较大事故可能性的隐患;

  • 一般隐患,除严重、较大隐患之外的特种设备隐患,或违反校内管理要求的行为或状态,或风险易于管控,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二十条 隐患治理

(一)发现隐患后根据隐患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及时制定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治理时间,及时消除隐患并记录治理过程。

重大隐患和较大隐患上报至领导小组,开展校级层面管理、监督,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确认治理效果,实施闭环管理,重大隐患由领导小组进行重点监管,较大隐患由校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一般隐患由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实施隐患治理,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进行监管,确保整改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必要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情况下,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

(三)对无治理能力或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隐患,由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部门处理或告知本地监管部门采取包括停用在内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与档案

(一)根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管理要求设计记录格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要求可追溯;

(二)完整保存隐患排查治理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全过程中各项记录资料,分类建档管理,特种设备使用通用管理要求审查档案至少保存两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和设备分类排查档案归入相应设备档案,保管期限与特种设备档案保管期限一致。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推行使用“上海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完善设备、人员、风险、隐患信息,建立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数据库推进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标准化和精细化。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培训

(一)通过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特种设备双重预防知识普及和教育。

(二)特种设备使用二级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特种设备类型、双重预防工作实施情况,通过开设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培训内容需包含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学校及二级单位、部门相关规章制度,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隐患排查要求、方法和隐患治理方法等。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对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双重预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对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价结果较差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暂缓其特种设备购入,封停现有设备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自评价工作,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及时发现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和双重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每年至少对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进行一次系统评审并更新特种设备风险信息,对非常规作业活动、新增功能性区域、装置或设施等适时开展风险辨识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发生变化、学校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出更要求等情况下,对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进行改进和提升,满足最新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安全生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