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保〔2017〕10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 10,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为明确全校的消防管理与责任,学校设立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保卫处是学校设立的,负责全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承担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级责任。保卫处负责人为责任人。
各学院、机关部(处)、校直属单位(简称二级单位)承担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二级责任。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各二级单位所辖的各场所、各部位、各岗位的负责人、人员承担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三级责任,即消防责任到岗、到人。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与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二级单位负责人与三级责任人(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保卫处下设消防科,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全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制作并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与管理,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状况;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并监督检查其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五)负责开展每季一次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消防安全台账,按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对其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及消防安全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十)与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对接,并协助其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以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
对涉密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二)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三级责任书,确立到岗、到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督促其落实;
(三)负责本单位每月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类问题,如实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四)负责落实本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员设立工作。安全员负责每日巡查制度的落实,做好巡查记录;
(五)负责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等维护、保护,防止丢失、防止人为破坏,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的畅通,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
(六)负责依法做好本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师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督促工作,及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 禁止在办公场所、会议室、宿舍等室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室外烧荒、烧废弃物等行为。
第十条 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楼内各类通道、楼道,及室外消防车通道。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消防科负责确定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目录另订。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非大型活动的文体、会议、招生和就业招聘等活动与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与消防科共同拟定现场消防预案,以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与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明火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向消防科申办审批手续。批准后,现场须落实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明火作业人员须持相关有效的操作资质。
第十四条 涉密要害部位消防设施报警,保卫处立即派人到达要害区域进行现场值守,由保卫处值班人员通知要害部位责任人,等待相关人员到达后进入区域内部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消防科、保卫处值班人员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科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四次以上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二)落实二级单位每月一次的防火检查情况;
(三)所辖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设备保护情况,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
由安全员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的日常检查(学校检查与维护的,安全员在内,保卫处人员在外相配合)。需要维修更换的,须在保密办公室和项目组完成制定保密方案后在多人(两人以上)看护情况下完成维修更换工作。
(四)实验安全、危险物品保管及使用安全情况;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消防科与二级单位共同确定学校消防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每日巡查内容和频次。消防科对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开展不定期检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员每日巡查及记录情况。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员每日巡查的内容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外,还需结合本单位特殊情况开展其他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中,应如实、认真地记录检查情况,并妥善保管备查和每年归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场所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发现火灾隐患,立刻整改。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校消防科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二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完毕的,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到学校消防科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学校消防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相关实验室管理人员,学生宿舍、宾馆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及其他依法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积极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通过演练让师生员工了解、掌握应急措施、逃生路径等消防预案内容,及完善预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人员,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演练。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考核,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况,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消防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沪工程保〔2015〕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