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保〔2017〕11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顺应现代大学制度下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从大安全出发,强化与机关部(处)、学院、校直属单位(简称二级单位)的协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是指导、协调全校性安全稳定工作的机构。综合治理办公室为其常设机构,设在保卫处。
工作机制。每年进行两次全委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综合治理例会。例会的成果由综合治理办公室督办,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职责履行。对未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或发生违反相关制度行为的二级单位、人员,综治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综治委向学校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
工作评价。每年 6 月份、12 月份,综治委对二级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绩效评议,对良好以上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设立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三级责任制。
保卫部(处)承担一级责任。负责推动全校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与监管。保卫部(处)领导班子为责任人。
二级单位承担二级责任。依照“一岗双责”,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为责任人。
二级单位所辖的各科、室、系、团队的负责人,各岗位人员承担三级责任,即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到岗、到人。
第四条 学校安全责任人与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签订二级责任书。
第五条 保卫部(处)依照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稳定职责。
负责制订全校性各项内部保卫制度、应急预案、工作规划;
负责全校的治安、消防、安全生产、交通、危险物品等方面的日常监管、检查工作;
负责制止校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负责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等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协助相关机构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负责学校“两个实有”、师生户籍的管理;
负责落实学校内部各类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负责开展全校师生的各类安全防范教育工作。
第六条 属二级单位的机关部(处)、校直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稳定职责。
负责本部门的治安、消防、安全生产、财物、防汛防台、安全教育与演练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
及时化解本部门的不安定因素和矛盾;
开展每学期 2 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对所辖的各办公场所的电、气、水、门窗的启闭情况,及小电器使用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
完成与所辖科、室负责人、人员签订三级责任书,100%做到安全稳定责任到岗、到人;
外来人员须“先登记,后雇佣”。严禁留宿办公室。
第七条 属二级单位的各学院,应结合学院实际,依照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自主开展管理,履行校园安全稳定职责。
负责本部门的治安、消防、安全生产、财物、危险物品、防汛防台、防暑降温、师生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
及时排查和化解本学院不稳定因素和矛盾;
严格各类实验设备、实验装置的日常维护、安全性检测、年检的管理,严格实训用品中易燃易爆品、特殊工具等领用、回收制度,严格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相关从业资质要求的管理;
负责建立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完成与所辖的系、室、团队负责人、人员签订三级责任书,100%做到安全稳定责任到岗、到人;
开展每学期 5 次以上的部门安全检查。开展所辖的各办公室、实验室、存储间等场所的电、气、水、门窗的启闭情况,及小电器使用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
外来人员须“先登记,后雇佣”。严禁留宿教学办公等场所;
负责对新进人员、本(专)科生、研究生、各类学员、外聘人员上岗前、实训前的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八条 校内发生各类案(事)件、事故后,启动责任倒查机制。
第九条 根据调查认定,由学校依照学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前述条款履行情况,纳入学校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安全稳定责任制管理办法》(沪工程保〔2014〕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