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保〔2019〕7 号

保卫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控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 其中,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需要管控的化学品,统称为国家管控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管控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由《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确定,并以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使用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等用途的所有部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校内具有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化学品生产、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废物处置等活动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承担处理费用和相应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是全校化学品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含管控化学品)申购的审核、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及校内化学品的综合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化学品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危险化学品申购的审核、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购后化学品由使用部门自主管理,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工作中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到人、到岗的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负责建立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实验人员准入制;实施常态化的化学品安全检查机制。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建立化学品出入库动态台帐和危险废弃物台账;落实日常检查;强化实验人员管理,严禁未获准入资质的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条 各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化学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安全管理员不得任意调换,且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部门开展具有学科特色的安全环保宣传教育与培训,落实安全环保准入制度;各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本实验室所有成员进行化学品安全操作教育与培训,严禁未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对参与采购、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师生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从事危化品采购、储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须持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从业人员”等相关从业证书。

第十四条 使用危化品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常用危险化学品及设施设备的操作、应用的知识,熟练掌握应急措施,应急设备的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 大学生进行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实训等教学、科研环节之前,须针对其参与的教学、科研环节内容进行相匹配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开展涉及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实验工作之前,其安全教育与培训依我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使用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树立节约意识,杜绝浪费。合理控制化学品的使用量,尽量使用无危害或低危害的化学品。

第十八条 所有化学品须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外,所需的购买备案证明的办理、提供、管理由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采购量应以满足教学、科研最小周期的使用量为原则,按需采购,按需送达。

第二十一条 为达到控制采购量、存放量的目标,学校将提供相关的采购途径。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在收到化学品当天,应当在学校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打印后双人签核,作为该批采购物品的初始信息。

第五章 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实验室须建立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化学品采购、入库、领用、使用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环节都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第二十四条 由发放人将申领信息登入到学校化学品管理系统中并打印,由领用人、发放人签名,方可按其登记内容发放。

第二十五条 每次教学、科研工作结束后,带教教师、科研人员应将领用后剩余的化学品及时交还领用处。经发放人在化学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后打印,由领用人核准签名。危化品须收存到专用存储柜中。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的化学品专用存储场所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存放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分类,根据存放规范及安全要求定位、定点有序存放,张贴详细的化学品清单。

第二十九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双本账”,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二年备查。

第三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 SDS),并为使用人员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简称 PPE)及相应的应急物品,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使用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对自身安全负责。实验人员须充分掌握实验目的和反应机理,仔细阅读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充分预测实验可能产生的危害,穿戴合适的防护服、口罩或防毒面具、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若在实验中使用易挥发试剂,或是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须在安装有吸附装置的通风橱内进行操作。

第三十三条 化学实验持续过程中,实验人员须密切留意实验动态,严禁脱岗和无人值守。严禁闲杂人等进入实验室。严禁将食品和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严禁私自将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三十四条 任何情况下,不得私自出售、外借、转让各使用部门账目上的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 危险废物处置

第三十五条 使用中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学校指定的地点存放,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失效的化学物品,由使用部门贴好标签、分类包装送往学校指定的地点,集中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须遵循“减少废物产生、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选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须尽量无害化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须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须达到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和处置危险废弃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外丢弃、掩埋化学品。严禁将化学废液、废渣等倒入下水道,或将危险废弃物(包括受沾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面的化学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不定期进行化学品管理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每月组织本部门的化学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各实验室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环保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化学品进行检查,及时处置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实验室等作业场所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十二条 使用和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危化品的种类、性质,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与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四十五条 存储、使用区域,严禁明火。

第四十六条 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品管理中各环节的登记、检查工作,不得作假。

第四十七条 发现任何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并积极协助调查。

第九章 个人防护安全

第四十八条 执行化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任何人(包括学校在籍学生、交流生或其他临时工作人员等)进入化学实验室之前,必须经过学校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等环节方可获得准入资质。

第四十九条 进入化学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应根据各实验室特点和工作特性规范着装、必须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进入化学实验室、仓库和设备维修区域等可能造成眼部伤害的区域必须穿着实验服,佩带防护眼镜、手套等。

第五十条 严禁穿着露趾鞋、布鞋、高跟鞋以及不能盖住整个脚背的其它鞋子进入化学实验室;不得穿短裤、裙子等不能对身体起到良好防护作用的衣物进入化学实验室;头发长度达到肩膀的必须束起来方可进入化学实验室。实验防护服和手套在离开实验场所后需脱下并妥善处理,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第五十一条 化学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化学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禁止在仪器室、贮藏室和实验场所吸烟、饮水进食。

第五十二条 化学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化学实验室窗明几净,实验台、凳、橱、柜、仪器、设备、瓶子放置整齐、清洁,公共场所不堆放杂物,保证门口、走廊通畅。

第五十三条 在首次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产品化学实验之前,都应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后,在导师现场指导下才能进行工作。

第五十四条 对化学实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时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等危险事故的危险性实验,所使用的设备、化学品及其实验程序等必须经指导老师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实验;在禁止烟火的实验室里进行易燃易爆类特别危险的实验,必须在实验前向部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五十五条 本科生进行实验课程、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的化学实验时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大学生创新、毕业设计等本科生开放化学实验环节及研究生进行的化学实验须经指导教师安全培训,并严格论证实验方案,经导师同意,并确保至少 2 人在场。

  • 实验过程中实验者不得离岗,严禁单人进行实验操作。未经部门安全责任人审批严禁进行通宵实验。

第五十六条 工作日(16:30-22:00)做化学实验实行导师审批,学院备案制度。夜间(22:00-次日 8:00)、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做化学实验实行运行申报审批、备案、值班制度。须学院审批并安排专人值班,并报安全生产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品管理办法成效显著的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工程保〔2014〕7 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限为两年。


附流程:

化学品采购、入库、报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