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20〕20 号
根据“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中的《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沪教委人〔2012〕5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内涵建设,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推进学校与国(境)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此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1、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校教师国际学术的影响力。
2、追踪学科发展前沿,提高我校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3、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提升的需要出发,教师出国(境)进修应按需选派、择优录取、学用一致、讲求实效。
第二条 选派类别与内容
1、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
2、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项目:高级研究学者(一年)、访问学者(一年),期限一般为一年。核心课程进修,期限一般为半年。
3、个人项目:通过个人联系到国(境)外院校、科研单位担任访问学者或开展合作研究,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三条 选派范围和条件
1、适用范围:原则上 50 周岁以下在编在岗的教师。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业绩突出者也可申请出国(境)进修,进修内容应与其从事的岗位密切相关。
2、选派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科学管理,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本科毕业一般应有 7 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3)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本校重点发展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可破格推荐。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或在管理岗位上,业务能力突出、能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管理。
(5)赴英语类国家的访学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和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赴非英语类国家的访学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语言沟通能力。
3、访学单位确定:建议与学校合作的海外高校进行访问交流。
4、其他选派条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学校学科发展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四条 选派程序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公布资助计划。
2、教师个人申请。教师根据工作与发展需要,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3、院部择优选拔。院部可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工作需要,明确访学进修目标、访学进修内容及预期成果,在学校下达的计划内进行择优选拔。
4、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选拔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5、外审专家评审。外审专家根据个人申报情况、学术水平等条件打分排序。
6、学校审批。学校组织校内专家组进行综合评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备。
7、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评审,相关部门审定后公布入选名单。
8、 出国(境)前各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出国(境)教师谈话,明确其出国(境)访学/进修的任务和专业要求,并指定专人联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9、人事处与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签订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第五条 经费支持
1、出国(境)访学经费由学校按项目类别划归到入选人员,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出国(境)访学资助经费视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和学校经费预算情况确定。经费主要用于访学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往返国际旅费(一次)、保险费、书费、交通费发票报销,人员经费少于 10%。
2、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个人项目的人员,学校不资助经费。
第六条 管理与考核
1、学校对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均实行协议管理,在其出国(境)访学/进修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交流处指导出国(境)教师按照指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2、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在外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做出有损国家、民族利益的事情。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刑事、民事责任及医疗费用等,均由其本人承担。
3、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研修开始前,应由所在部门指导制定访学计划,明确访学任务和目标。原则上各二级院部对申报人员提出的考核目标任务不得低于国(境)外访学计划考核指标(见附件)的最低标准。出国(境)教师在国(境)外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注明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校在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将逐步对海外学习 1 年及以上经历的符合聘任条件的青年教师(40 周岁以下)予以优先考虑。
4、出国(境)教师应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国别、单位、身份及培训计划等内容,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培训内容的任何改变原则上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生效。
5、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培训期满回国后一周内应向学校人事处报到,由院部开具教师回国返校的证明(盖院部章、明确回国年月日),逾期不向人事处报到的,根据相关情况给予其自动离职处理或解除聘用关系,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6、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须保证按期回国服务,并为学校至少服务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服务期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学校服务期限未满五年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拒聘的,须按照访学/进修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对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经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访学进修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且尾款不再下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四大计划项目资格。
8、学校每年委托外审专家对教师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外审,考核不合格者尾款不予发放,减少该院部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9、未达到工作要求的院部,如有管理不善,或出现进修人员逾期未归、未按期执行、入选未执行、未按要求考核等情况,暂停或减少该院部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10、我校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原则上同一计划仅资助一次,入选教师三年内不可接续申报其他资助计划。
第七条 附则
1、本方案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起开始执行。
2、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出国(境)外访学计划考核指标
附件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出国(境)外访学计划考核指标
1、高级研究学者
基本指标(符合第①~③条款外,还应符合第④~⑦条款中任两款)
①总结报告:内容须包括访学经历、导师评价、学习/研究记录,学习/研究时间、参加国(境)外学术会议、活动(附照片)等。
②回校后主办学术沙龙/讲座1次。
③回国后开设全英语课程。
④邀请导师或访学单位专家来校做访问交流或学术报告1次。
⑤访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发表、被国外正式期刊(三类及以上,具体内容请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录用的学术论文1篇;艺术类:引入合作交流项目及回国后举办学术展览或汇报展览。
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1项。
⑦促成我校与对方学校建立校际合作。
优秀(符合基本指标+下列任一款)
①协助引进B类及以上人才1名(具体分类请参照沪工程人〔2019〕37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②被国外正式期刊(二类及以上,具体内容请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录用的学术论文1篇。艺术类:国外举办个人作品展1次。
③回国一年内申报国家级项目1项。
(备注:SCI、EI论文需出具学校图书馆相应的检索证明,未被检索的需提供源刊证明,未见刊需提供录用证明及学院审核通过)
2、访问学者
基本指标(符合第①~③条款外,还应符合第④~⑥条款中任两款)
①总结报告:内容须包括访学经历、导师评价、学习/研究记录,学习/研究时间、参加主要学术活动(附照片)等。
②回校后主办学术沙龙/讲座1次。
③回国后开设全英语课程。
④邀请导师或访学单位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1次。
⑤访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在国外期刊(四类及以上,具体内容请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发表论文1篇或访学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艺术类:回国后举办学术展览或汇报展览)。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
优秀(符合基本指标+下列任一款)
①协助引进B类及以上人才1名(具体分类请参照沪工程人〔2019〕37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②被国外正式期刊(三类及以上,具体内容请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录用的学术论文1篇。艺术类:国外举办个人作品展1次。
③获得委办级及以上奖项1项。
(备注:SCI、EI论文需出具学校图书馆相应的检索证明,未被检索的需提供源刊证明,未见刊需提供录用证明及学院审核通过)
3、核心课程进修
基本指标
①总结报告:内容须包括访学经历、导师评价、学习/研究记录,学习/研究时间、参加主要学术活动(附照片)等。
②邀请国外导师或访学单位专家来校访问交流1次。
③回国后开设全英语课程。
④回国后申报并入选上海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金课1项。
(备注:SCI、EI论文需出具学校图书馆相应的检索证明,未被检索的需提供源刊证明,未见刊需提供录用证明及学院审核通过)
附件2
出国(境)访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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