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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沪工程人〔2020〕20 号

人事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根据“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中的《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沪教委人〔2012〕5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内涵建设,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推进学校与国(境)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此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1、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校教师国际学术的影响力。

2、追踪学科发展前沿,提高我校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3、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提升的需要出发,教师出国(境)进修应按需选派、择优录取、学用一致、讲求实效。

第二条 选派类别与内容

1、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

2、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项目:高级研究学者(一年)、访问学者(一年),期限一般为一年。核心课程进修,期限一般为半年。

3、个人项目:通过个人联系到国(境)外院校、科研单位担任访问学者或开展合作研究,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三条 选派范围和条件

1、适用范围:原则上 50 周岁以下在编在岗的教师。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业绩突出者也可申请出国(境)进修,进修内容应与其从事的岗位密切相关。

2、选派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科学管理,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本科毕业一般应有 7 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3)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本校重点发展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可破格推荐。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或在管理岗位上,业务能力突出、能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管理。

(5)赴英语类国家的访学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和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赴非英语类国家的访学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语言沟通能力。

3、访学单位确定:建议与学校合作的海外高校进行访问交流。

4、其他选派条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学校学科发展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四条 选派程序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公布资助计划。

2、教师个人申请。教师根据工作与发展需要,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3、院部择优选拔。院部可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工作需要,明确访学进修目标、访学进修内容及预期成果,在学校下达的计划内进行择优选拔。

4、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选拔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5、外审专家评审。外审专家根据个人申报情况、学术水平等条件打分排序。

6、学校审批。学校组织校内专家组进行综合评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备。

7、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评审,相关部门审定后公布入选名单。

8、 出国(境)前各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出国(境)教师谈话,明确其出国(境)访学/进修的任务和专业要求,并指定专人联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9、人事处与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签订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第五条 经费支持

1、出国(境)访学经费由学校按项目类别划归到入选人员,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出国(境)访学资助经费视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和学校经费预算情况确定。经费主要用于访学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往返国际旅费(一次)、保险费、书费、交通费发票报销,人员经费少于 10%。

2、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个人项目的人员,学校不资助经费。

第六条 管理与考核

1、学校对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均实行协议管理,在其出国(境)访学/进修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交流处指导出国(境)教师按照指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2、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在外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做出有损国家、民族利益的事情。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刑事、民事责任及医疗费用等,均由其本人承担。

3、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研修开始前,应由所在部门指导制定访学计划,明确访学任务和目标。原则上各二级院部对申报人员提出的考核目标任务不得低于国(境)外访学计划考核指标(见附件)的最低标准。出国(境)教师在国(境)外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注明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校在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将逐步对海外学习 1 年及以上经历的符合聘任条件的青年教师(40 周岁以下)予以优先考虑。

4、出国(境)教师应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国别、单位、身份及培训计划等内容,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培训内容的任何改变原则上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生效。

5、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培训期满回国后一周内应向学校人事处报到,由院部开具教师回国返校的证明(盖院部章、明确回国年月日),逾期不向人事处报到的,根据相关情况给予其自动离职处理或解除聘用关系,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6、出国(境)访学/进修教师须保证按期回国服务,并为学校至少服务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服务期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学校服务期限未满五年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拒聘的,须按照访学/进修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对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经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访学进修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且尾款不再下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四大计划项目资格。

8、学校每年委托外审专家对教师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外审,考核不合格者尾款不予发放,减少该院部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9、未达到工作要求的院部,如有管理不善,或出现进修人员逾期未归、未按期执行、入选未执行、未按要求考核等情况,暂停或减少该院部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10、我校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原则上同一计划仅资助一次,入选教师三年内不可接续申报其他资助计划。

第七条 附则

1、本方案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起开始执行。

2、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出国(境)外访学计划考核指标

  1. 国外访问学者协议书

附件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出国(境)外访学计划考核指标

1、高级研究学者

基本指标(符合第①~③条款外,还应符合第④~⑦条款中任两款)

①总结报告:内容须包括访学经历、导师评价、学习/研究记录,学习/研究时间、参加国(境)外学术会议、活动(附照片)等。

②回校后主办学术沙龙/讲座1次。

③回国后开设全英语课程。

④邀请导师或访学单位专家来校做访问交流或学术报告1次。

⑤访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发表、被国外正式期刊(三类及以上,具体内容请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录用的学术论文1篇;艺术类:引入合作交流项目及回国后举办学术展览或汇报展览。

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1项。

⑦促成我校与对方学校建立校际合作。

优秀(符合基本指标+下列任一款)

①协助引进B类及以上人才1名(具体分类请参照沪工程人〔2019〕37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②被国外正式期刊(二类及以上,具体内容请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录用的学术论文1篇。艺术类:国外举办个人作品展1次。

③回国一年内申报国家级项目1项。

(备注:SCI、EI论文需出具学校图书馆相应的检索证明,未被检索的需提供源刊证明,未见刊需提供录用证明及学院审核通过)

2、访问学者

基本指标(符合第①~③条款外,还应符合第④~⑥条款中任两款)

①总结报告:内容须包括访学经历、导师评价、学习/研究记录,学习/研究时间、参加主要学术活动(附照片)等。

②回校后主办学术沙龙/讲座1次。

③回国后开设全英语课程。

④邀请导师或访学单位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1次。

⑤访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在国外期刊(四类及以上,具体内容请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发表论文1篇或访学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艺术类:回国后举办学术展览或汇报展览)。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

优秀(符合基本指标+下列任一款)

①协助引进B类及以上人才1名(具体分类请参照沪工程人〔2019〕37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②被国外正式期刊(三类及以上,具体内容请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录用的学术论文1篇。艺术类:国外举办个人作品展1次。

③获得委办级及以上奖项1项。

(备注:SCI、EI论文需出具学校图书馆相应的检索证明,未被检索的需提供源刊证明,未见刊需提供录用证明及学院审核通过)

3、核心课程进修

基本指标

①总结报告:内容须包括访学经历、导师评价、学习/研究记录,学习/研究时间、参加主要学术活动(附照片)等。

②邀请国外导师或访学单位专家来校访问交流1次。

③回国后开设全英语课程。

④回国后申报并入选上海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金课1项。

(备注:SCI、EI论文需出具学校图书馆相应的检索证明,未被检索的需提供源刊证明,未见刊需提供录用证明及学院审核通过)

附件2

出国(境)访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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