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20〕59 号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完善人才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为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人才资源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沪工程人〔2019〕37 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 D 类及以上人才;
(二)在校获批《细则》规定的 A 类和 B 类人才;协议年薪制的专家及享受学校特殊待遇和津贴的教学科研人才等。
第三条 考核机构
(一)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由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二)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最终审定评估。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人才岗位工作协议书规定的岗位目标内容及任务等。
第五条 考核时间
原则上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考核工作,对已完成中期或期满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
高层次人才实行“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的考核制度。聘期为五年的,满三年须进行中期考核,满五年须进行聘期考核;聘期为三年的,满二年须进行中期考核,满三年须进行聘期考核。
第六条 考核程序和形式。学校依据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岗位协议书对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情况以及在岗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
(一)中期考核。高层次人才提交中期考核报告,人才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专家组,对高层次人才的师德师风、科研能力、教学水平及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估。专家组对高层次人才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重大整改意见或风险预警的,暂停当前待遇,执行本人现有专业技术等级对应的岗位待遇。聘期结束后,若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补齐并兑现本期已暂停的待遇;若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及以上,则不再兑现本期已暂停的待遇。
(二)聘期考核。高层次人才提交聘期考核报告,人才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专家组,对照岗位协议书、聘期考核报告及用人单位考核意见对高层次人才进行综合评价认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 4 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各考核结果等级界定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考核优秀,指完成岗位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且远超过协议的要求(须经过相关归口部门认定和推荐,原则上没有认定部门的推荐不允许评优)。
(二)考核合格,指完成岗位协议规定的全部工作目标。
(三)考核基本合格,指完成岗位协议规定的主要工作目标。
(四)考核不合格,指未能完成岗位协议规定的主要工作目标。
第八条 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优秀,可续聘,且在下一聘期内可上调 10%的年薪,制定下一个聘期任务,进入下一聘期管理;
(二)考核合格,可续聘,保持本聘期同等年薪,并制定下一个聘期任务,进入下一聘期管理;
(三)考核基本合格,不续聘,纳入普通教师系列日常管理,执行本人现有专业技术等级对应的岗位待遇;
(四)考核不合格,可申请延期考核一次,再次考核不合格,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降级聘用、有条件聘用或解聘;若延期考核通过,结果使用则参照考核基本合格执行;
(五)关于延期。如聘期内无法达成规定目标任务,可申请延期考核一次,最长延期二年,延期申请至少提前半年提出。对于延期考核者,延期期间执行本人现有专业技术等级对应的岗位待遇,期满不再参与聘期考核优秀评比,考核合格,转为普通教师岗位续聘,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按上述(三)、(四)执行。
第九条 其他
(一)高层次人才如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岗位聘任协议,需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辞聘,并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可解除岗位聘任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27 日起实施,《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人〔2017〕41 号)同时废止,如有未尽事宜,由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