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19〕77 号
为进一步发挥退休人员作用,加强学校聘用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学校用工制度,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聘用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用退休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聘用已经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工作。退休人员聘用岗位应为专业人才紧缺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一线岗位或个别有特殊需求或特别需要且暂时无合适替代人选的岗位,其余岗位不予聘用。
第二条 聘用退休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聘用退休人员的基层单位为缺编单位。
(二)受聘对象应为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岗位工作的需要。退休前应是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岗位的骨干。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 65 周岁,女性不超过 60 周岁。
(三)必须尊重拟聘人员意愿,在本人书面表达自愿被聘用的前提下聘用。
(四)聘用期限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一年一聘。
第三条 聘用程序
(一)聘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应写明聘用理由,工作内容及聘用期限等。聘用部门填写“聘用退休人员审批表”并与拟聘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工作协议书”。若拟聘人员为校外退休人员的,还需提交个人简历、退休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聘用部门将聘用相关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报学校审议。
(三)学校审议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并上岗。
(四)聘期结束,聘用部门仍需继续聘用的,可按上述聘用程序继续申请聘用。
第四条 经批准聘用的退休人员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其劳动报酬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及寒暑假待遇。
第五条 在聘期内,病假超过两个月,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校可终止聘用。
第六条 其他
(一)聘用的退休人员纳入所聘部门管理,所聘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考勤、工作安排和考核等)。所聘部门应对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作上岗培训及安全教育,涉及特殊工种的必须持证上岗。
(二)校内各部门申请使用学校行政经费聘用退休人员,必须经学校进行审核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退休人员而引发的劳务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擅自聘用部门承担,如由此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三)凡不申请使用学校行政经费聘用退休人员,须报人事处备案。因科研需要聘用退休人员,其费用从院部科研经费中支付;因学院学科建设需要聘用退休人员,原则上其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七条 上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聘用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沪工程人〔2012〕30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