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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录用人员确定国家工资的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录用人员确定国家工资的办法

沪工程人〔2019〕62 号

人事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落实学校“三大战略”,保障新录用教职工权益,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6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新录用人员国家工资标准的确定,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第一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确定

(一)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初中毕业生执行1 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标准。

  2.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按所聘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11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14 级薪级工资标准。

  3. 凡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因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未能及时授予学位的,报到工作后,其工资按未获得学位研究生确定,待接到学位证书后,再按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毕业生确定工资,并从报到之日起补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因其他原因推迟取得学位证书的人员,从取得学位证书之月起补发工资的差额部分。

(二)工勤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或熟练期工资待遇。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标准。

第二条 有工作经历人员工资标准确定

  1. 录用前已有工作但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人员到我校工作时,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标准。待明确岗位后,从聘任岗位的下月起,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 录用前已工作超过一年及以上的人员到我校工作时,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暂按入职前原单位所聘职务的低一档职务的最低档标准确定工资,待明确岗位后从下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3. 档案中缺少工作材料的,待材料齐全后重新确定薪级工资。

第三条 上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对录用人员重新确定国家工资的意见》(沪工程人〔2006〕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