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19〕76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 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正常退休条件
男性年满 60 周岁。
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六级及以上的女性管理人员,年满 60 周岁应正常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 55 周岁时自愿退休。选择 60 周岁退休的,除因身体原因,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机构鉴定无法继续工作外,不能在 55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提出退休。
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下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七级及以下的女性管理人员年满 55 周岁、女性工勤人员年满 50 周岁。
第二条 提前退休条件:
男性年满 55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在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 年;在井下或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9 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8 年。
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退休手续程序
人事处在退休人员到龄的前一个月下旬通知其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领导通知本人并与其谈话。
退休人员在到龄当月上旬填写好退休审批表及参保人员养老待遇申领表,并交一张二寸报名照和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到人事处,凡符合高级专家养老金补贴和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还需分别填写相关附表。
接到退休通知的退休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好工作移交,并于到龄的下一个月到学校退休工作处报到。
第五条 上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 10 月 24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的实施办法(修订稿)》(沪工程人〔2006〕7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