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沪工程人〔2019〕5 号

人事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等。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事假期满需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条 事假审批

(一)事假 7 天以内(含 7 天)由各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事假超过 7 天不超过 14 天(含 14 天)经各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核审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 14 天以上经各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核审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事假最长准假时间一般一次不超过 30 天。

(四)按《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层干部外出请假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工程委〔2018〕76 号)规定,中层正职干部请假需经所在部门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中层副职干部请假需经所在部门正职同意、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

一年累计不超过 20 天(含 20 天)或连续不超过 10 天(含10 天),基本工资照发;一年累计超过 20 天或连续超过 10 天,超过天数按基本工资的 7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 30 天,超过天数按基本工资的 5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 60 天,扣发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

(二)绩效津贴(工作量津贴和基础绩效奖励津贴)

事假一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的十分之一,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 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第三章 病假

第七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校门诊部的“病情证明单”请假。

第八条 长期病假:凡在 12 个月内教职工病假累计达 6 个月者(或 126 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由所在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核审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并由校领导批准,办理长病假手续,转入长期病假,并享受相应待遇。

(一)长期病假人员的工作关系仍保留在原部门,由部门负责关心和联系工作。校门诊部负责做好长期病假人员的治疗和开具病假证明的工作,并定期安排体检,并为病愈者出具试工和复工的证明,部门负责考核和考勤工作。

(二)长期病假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休养的凭校门诊部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每次续假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大病患者每次续假时间可为半年。

(三)长期病假人员病愈,经校门诊部批准后复工,复工有试工期,试工期为 3 个月。在试工期间,又因病假累计休息超过 15 天,不满一个月者应延长试工期一个月;因病假累计休息一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仍享受长期病假人员的有关待遇。

(四)长期病假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应珍惜休养机会,争取早日康复,不得再去兼任其它工作,否则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作停发工资、旷工或辞退等处理。

第九条 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 教职工病假 6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 教职工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并从第 7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长期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基本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 80%计发。

  3. 长期病假教职工复工试用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绩效津贴

  1. 病假一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的二十分之一。教职工病假当月累计 20 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2. 长期病假教职工复工试用期间:正常上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基本工资的 100%计发;安排半天试工、半天休息的,根据工作轻重按绩效津贴的 50%~90%计发。

第四章 婚假

第十条 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

第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教职工结婚可休 10 天婚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第五章 生育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可休生育假。

第十四条 产假期限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另女方还可以再享受 30 天生育假(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 10 天。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

(三)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每天可以有 1 小时工间休息。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 1 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确有困难,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核审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并由校领导批准,可休哺乳假,假期最长不超过为6. 5 个月。

第十七条 已婚夫妇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按照《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工资待遇

(一)陪产假、节育手术假:工资待遇照发。

(二)产假:学校停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会保险统一发放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三)哺乳假:基本工资按 80%计发,停发绩效津贴。

第六章 探亲假

第十九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申请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前应先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探亲假期限

(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准假一次,假期 30 天。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准假一次,假期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亲一次,假期 45 天。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 20 天。

(四)探亲地点原则上应与职工的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一致,若须更改应提供相应的户口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二条 工资待遇:符合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第七章 丧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申请丧假由所在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去世,给假 3 天。公、婆、岳父(母)去世,给假 2 天。若需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经定点的医疗机构证明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批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确定,按工伤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凭校门诊部的“病情证明单”确定。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第九章 旷工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惩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四)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五)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三十条 旷工处理

(一)各学院(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各学院(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工资待遇

  1. 扣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

  2. 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的二分之一,教职工旷工当月累计2 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三)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章 考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第三十二条 分类考勤

(一)教学科研人员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按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参加学校、学院(部门)系规定的学习、会议等活动,缺勤按日计算。

(二)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

(三)“双肩挑”人员按照主要聘用岗位管理,兼顾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应全职到岗。

第三十三条 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部门的考勤应指定专人管理,认真审核,如实反映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月 1 日汇总前一个月考勤情况报学校人事处,并将考勤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切实落实教职工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教职工擅自作出准假决定。因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学校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失由本部门承担,并追究有关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制度如未涉及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修订稿)》(沪工程人〔2006〕8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