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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修订)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修订)

沪工程人〔2017〕79 号

人事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落实中组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教人厅[201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包括探亲、访友、旅游、出国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持因私护照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情形。

第四条 校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现任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由人事处审批。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办理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二章 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 现任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依组织部规定办理手续;

  2.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时,应当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由所在部门和保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通过网上信息门户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

  3. 其他人员直接通过网上信息门户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六条 网上审批流程结束后,申请人可通过人事处获取必要申签材料。现任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申签材料凭组织部批文至人事处办理。

第三章 审批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 组织部负责现任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并建立台账。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批按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获保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需完成行前保密教育并签署《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方可至组织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涉密人员回国后 10 日内,需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各类情况,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还组织部保管。

第九条 其他人员的因私出国(境)审批及登记备案工作由人事处和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的,须在批准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否则按逾期未归处理。对于逾期未归的,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考勤及请假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非此期间的因私出国(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经请假批准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到所在部门报到销假,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上报。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