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19〕14 号
为规范对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兼课兼职兼薪的管理,更好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教学工作
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度从事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指导带教本科生、研究生。工作时间的课堂教学每学年不超过 6 学分,带教研究生不超过 6 名,带教本科生每年不超过 3 名。教学课时津贴按开课学院绩效分配方案规定的标准计算。
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教学工作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教学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沪工程委〔2018〕84 号)执行。
二、关于兼职
管理岗位人员非学校委派或同意不能到企业兼职。
由学校委派或同意在学校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关联单位兼职的事业编制人员,其薪酬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发放,不能在派驻单位领取报酬。
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沪工程人〔2017〕23号)的规定执行。
中层干部兼职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沪工程委〔2018〕58 号)的规定执行。
事业编制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者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三、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相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2 月 19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