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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沪工程人〔2020〕36 号

人事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开招聘行为,提高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增强招聘工作公信力,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 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19〕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学校一般每年统一组织 1 至 2 次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条 招聘工作应突出对应聘人员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招聘过程中,对违反党和国家基本政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应聘人员;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通过语言、行为等侮辱、伤害考官和工作人员的应聘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录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管理、实践实验教学、一般专业技术及辅导员岗位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涉密岗位、已有上海市事业编制或博士学位人员除外。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用人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笔试与面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七)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备案;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部门上报,人事处负责汇总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内容一般包括:

(一)部门名称、核定编制数、实有人数;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

(四)招聘方式(考试内容、办法以及时间安排)。

第八条 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一般应载明:

(一)用人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

(三)应聘条件;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笔试、面试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应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也可通过各自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由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直接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和初选入围人员少于 3 人的,一般视作招聘无效,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采用考试方法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 40%和 60%。

第十二条 笔试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等。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笔试合格线为 60 分,低于合格线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第十三条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排列原则,以招聘岗位总数 1:3 的比例确定部门面试人选,面试评委一般不少于 5 人。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性等。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部门面试成绩权重综合评分,按照由高到低排列原则,经部门党政联席会审议或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参加校级面试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人事处根据招聘情况及学校工作安排组织校级面试,面试小组考官由 7 至 9 名校内考官、主管部门考官和外请考官共同组成,其中外请考官不少于 2 人。辅导员岗位校级面试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学生工作部(处)实施。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十六条 通过考试的人员根据各自岗位相关要求,自行到本市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十七条 考察由学校组织,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六章 聘用及公示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确定最终拟聘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将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条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将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备案。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聘用部门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纪检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学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发布的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