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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沪工程人〔2019〕63 号

人事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依据核准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给合学校现代化特色大学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和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学校校级领导的岗位设置与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1. 按需设岗

    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职能需要,充分考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目标,结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总量。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强校战略目标的实现。

  2. 科学高效

    根据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人才培养质量和事业发展需求日益增大的实际,着力优化人员队伍结构,适当扩大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即教师系列岗位队伍的建设力度,提高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素质,逐步核销和缩减一般工勤岗位,实现明确人员层次,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

  3. 动态调整

    以提高绩效为目标,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的前提下,根据办学实际对各级各类岗位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确保岗位设置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

  4. 依法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根据核准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5. 积极稳妥

    开展岗位设置和管理工作,是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重大转变,它关系到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收入分配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过程中,严格遵循规定程序,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三、岗位总量、分类及其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沪编[2007]141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确定首次聘任的基本岗位总量,并据此进行定编定岗,详见附件一。

学校将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基本岗位总量进行适时调整。

(二)岗位类别及其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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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岗位结构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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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

  1. 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 8 个等级,按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2)六级职员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 35. 9%。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职数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决定。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 37. 4%。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 26. 7%。

  2. 专业技术岗位

    (1)依据学校创建现代化特色大学的发展战略目标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工程技术为主,经济管理、艺术设计等多学科互相渗透,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协调发展的要求,合理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沪人〔2002〕101 号文)的文件精神,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 9:34:52:5。

    (3)专业技术岗位工分为 13 个等级。

    ①正高级岗位: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 1:3:6;

    ②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2:4:4;

    ③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3:4:3;

    ④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5:5;十三级为员级。

    教学岗位设置一级至十二级,其它专技岗位设置三至十三级。

  3. 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数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5%;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20%左右。

  4. 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分为上海市批准和学校批准两大类,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聘用

(一)管理岗位的聘用

  1. 以任职资历、工作能力、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同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工作年限和校龄。

  2. 根据国人部发[2006]70 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学校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确需兼任的五级及以上领导(含少量六级领导)岗位中聘用“双肩挑”人员。

  3. 学校制订五级职员及以下各级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本着“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逐步将管理岗位上的聘用人员纳入职员职级体系。详见附件二。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1. 为有利于提升办学综合实力,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学校以任职资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历学位、现实表规为主要依据,同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工作年限和校龄,统一制订二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2. 坚持多学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的方针,兼顾各学科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合理地调控结构比例分布和发展空间。

  3. 对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制订指导性意见,由各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根据部门特点和工作要求补充制订具体任职要求。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条件由学校制订,详见附件五。

五、聘用组织机构

  1. 成立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各类人员岗位聘用的审定。

  2. 成立校“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管理岗位人员岗位聘用的审定。

  3. 成立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聘任评议。

  4. 成立校“岗位聘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全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各级各类人员聘用资格审查。

  5. 各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机关要成立“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岗位聘任领导小组”、“专家评议小组”,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

六、聘用程序

  1. 学校公布拟聘的各级各类岗位和任职条件。

  2. 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下载和填写“岗位应聘表”及相关表格。

  3. 各类人员聘用程序:

    管理岗位人员:应聘五级、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应聘表交组织部汇总;应聘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由所在部门按任职条件予以资格审核,进行等额推荐并排名,交人事处汇总,由岗位聘用资格审查小组审核。

    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二~七级岗位应聘表和相关表格交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根据评聘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推荐并排名,交人事处汇总,经学校岗位聘用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提出拟聘名单;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由所在部门根据结构比例负责评聘,结果报人事处核准备案。

    双肩挑人员:除了须在所在部门递交管理岗位应聘表外,还须填写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应聘表及相关表格,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学科所在部门,由学科所在部门根据评聘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推荐并排名,交人事处汇总,经学校岗位聘用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提出拟聘名单。

    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由所在部门统一填写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人员情况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评聘后报人事处,由学校“岗位聘用资格审查小组”核准报人事处备案。

  4. 各级各类岗位拟聘任人员公示五个工作日。

  5. 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聘任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报市教委审核和市人保局核准后予以聘任。

七、投诉、申诉及其受理

  1. 学校成立“岗位聘任投、申诉受理委员会”,主任为学校纪委书记,成员为纪委、校办和工会负责人,与投、申诉人非同一部门的干部、教师代表。纪委负责日常事务。

  2. 应聘者有权对学校各级聘任组织的人员组成、聘任程序、聘任进行公开的监督,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3. 投诉或申诉一般在聘任工作或公示期间提出,以事实为依据,为了便于调查和回复,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4. “校投、申诉受理委员会”受理投、申诉后,负责对事实展开调查,召开必要的听证会等;负责向相关的聘任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投、申诉人反馈意见。

  5. “校投、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守秘密,投、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八、附则

  1. 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将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要求在每次聘任开始前予以调整。

  2.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已退休的专技人员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和意见办理。2010 年 1 月 1 日至岗位设置管理首次聘任程序结束前退休的各类人员参照在职教职工的相关规定评聘。

  3.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工程人〔2011〕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各类人员定编定岗试行办法

  2. 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3. 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4.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细则

  5. 工勤技能岗位实施细则

附件 1

各类人员定编定岗试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沪编﹝2007﹞141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规模、岗位需求和人员现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定编定岗的原则

  1. 在上级核定的学校总编制数内,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采取分类管理、确保重点、动态调整的办法,合理配置各类岗位。

  2.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全校岗位分成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 16%,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 80%,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 4%。

  3. 积极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和企业转制改革,原事业人员保留事业编制,实名备案后逐步核销。

二、编制岗位的核定

  1. 各教学部门的岗位数为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总和,根据每年度教职工数、学生当量数及工作需要作动态调整,以确保科学、公平和合理性。

  2. 学校职能部门管理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服务对象、范围、常规工作量、任务简繁难易、部门特性等因素,参照前期定编数、人员现状,适当参考相关上级归口部门的指导性意见,按需核定岗位。

  3. 教学辅助部门的岗位为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之和,根据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工作特性等因素,参照前期定编数、人员现状按需核定岗位。

  4. 校内各部门所需的工勤技能岗位,以精干够用为原则,按需设置。

三、编制岗位的管理

  1. 在学校各类岗位工作的外聘、返聘、代理、派遣等人员,均纳入部门管理,不纳入本次岗位设置管理范畴。

  2. 各类岗位缺编人员的引进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队伍建设的需求,做到逐年有序地增员。

  3. 除学校批准的阶段性、短期工作需要外,各部门不得超编聘用人员。凡超编部门,应通过人员流动或自然减员达到定编标准。

  4. 编制的变更、调整须经学校批推后执行。

四、本试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2

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管理岗位的定义

在学校各部门中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专职工作岗位。

二、管理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1.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学校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2. 学校的管理岗位分为三级至十级 8 个职务等级,分别对应局级正职至办事员。

  3. 经上海市人保局和市教委核准,我校管理岗位占总岗位数的16%,其中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数约 35%,七、八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总数约 38%,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总数约 27%。

  4. 符合以下条件的五级及以上和少量六级领导,经批准可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1)岗位任职条件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

    (2)需要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3)“双肩挑”人员占用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4)在符合国家或上海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人员中选任。

    七级及以下职员不具备“双肩挑”人员的基本条件。

  5. 首次聘用时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按实际在岗人员核定。

三、管理岗位逐步实行职员职级聘用制

  1. 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本着“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逐步将管理岗位上的聘用人员纳入职员职级体系。

  2. 在管理岗位受聘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

  3. 在管理岗位受聘的其他职员,在核定的各级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以职务职级、任职资历、工作业绩、贡献、聘期考核结果等为依据,择优逐级晋升聘用。

四、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清正廉洁,组织观念、服务意识较强;

  4. 具备岗位所需的管理知识、政策把握和业务能力;

  5.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6. 一般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新进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7. 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申请条件

在学校设置的五、六级职员结构比例范围内,在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聘用:

  1. 具有独立承担本部门全面工作或主要方面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2. 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管理、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能为学校和职能部门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 有良好的工作成效,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好;

  4. 任职及任期:

    (1)任副处级领导的六级职员,岗位任职满 4 年以上,或任六级职员满 8 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晋升五级职务(职级);

    (2)任正科级的七级职员,岗位任职满 3 年以上,或任七级职员满 9 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晋升六级职务(职级)。

(三)七、八级职员岗位申请条件

在学校设置的七、八级职员结构比例范围内,在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聘用:

  1. 熟悉本科室全部工作,具有独立负责各项管理本科室工作的实际经验和能力;

  2. 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好的工作成效,群众公认度好;

  3. 任职及任期:

    (1)任副科级的八级职员,岗位任职满 2 年以上,或任八级职员岗位满 6 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任八级职员满 2 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晋升七级职员。

    (2)任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满 3 年以上,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晋升八级职员。

(四)九、十级职员岗位

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能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新进人员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直接认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本科见习期 1 年、硕士研究生进校工作 3 个月,考核合格,认定九级职员岗位。

五、首次聘任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首次岗位聘任中,对在管理岗位任职,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予以实施。

(一)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1. 经批准的“双肩挑”人员可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标准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评聘,同时占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岗位的结构比例。

  2. 不实施“双肩挑”的管理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受聘人,按其聘用的行政职务职级套入相应的职员职级,按职员管理;若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高于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其岗位工资按就高原则入轨,今后通过职员职级的晋升,逐步纳入管理岗位职员职级轨道。

(二)七级及以下职员管理岗位

  1. 管理岗位人员职员职级晋升聘用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仍高于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岗位工资按就高原则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但同时按其聘用的管理岗位套入相应的职员职级,按职员管理,今后通过职员职级的晋升,逐步纳入管理岗位职员职级轨道。

  2.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与管理岗位职务职级工资持平的人员,直接套入相应的职员职级工资,按职员管理。

(三)其他问题

  1. 各职能部门中经批准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2. 专职学生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聘用。根据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相关政策精神,辅导员队伍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双重身份,享受相关政策。

  3. 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直接聘用至相应的管理职员职级岗位。

  4. 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聘用至管理岗位人员,今后在申请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经历。

六、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3

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教师岗位定义

在部门中设置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学生思政教育等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水平要求的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简称为教师岗位。

二、教师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 教师岗位设置 12 个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9%:34%:52%:5%。内部等级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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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师一级岗位设置由国家统一部署和管理。

  3. 各部门教师岗位数根据学校“各类人员定编定岗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七级及以上岗位各等级名额,首次聘用时由学校实行总量调控;八级及以下岗位各等级名额,由各部门按在岗人员的合理比例,按任职的条件予以评聘。

三、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

  1. 学校按比例设置的教师岗位最高为二级岗位,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下,依据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的要求聘任。

  2. 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为有利于提升学校总体竞争力,对七级及以上空缺岗位学校将依据发展需要和结构比例适时选聘合格人选。

四、教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3.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 具备上海市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的任职条件;

  5.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五、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及申请条件

(一)教师二级岗位申请及聘用条件

  1.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在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能发挥领衔作用,取得突出成就或贡献;有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是本学科领域或方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能在本学术领域承担学校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方向上的建设任务。聘期考核合格。

  2. 教师二级岗位的聘用须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3. 教师二级岗位的申请条件:

    (1)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8 年及以上;

    (2)符合下表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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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三级岗位申请及聘用条件

  1. 学科领域的主要学科带头人或研究方向带头人;教学骨干;在国内本学科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课题和项目经费;有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或教学团队。

  2. 教师三级岗位的申请条件:

    (1)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12 年及以上,同时具有①和③;或者同时具有②和③。

    (2)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8 年及以上,同时具有①、②、③;或者同时具有③和两项以上的②。

    (3)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4 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表现和教学效果优秀,同时具有①、②、③(其中②为主持);或者同时具有③和两项以上的②(其中两项②均为主持)。

    注:①为省部级学术职衔;

    ②为一项省部级业绩;

    ③为学校做出重要贡献或另有一项省部级业绩。

(三)教师四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未受聘二、三级的其他正高人员,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正高要求,近八年考核合格,受聘为教师四级岗位。

六、教师副高级岗位申请及聘用条件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成就,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成绩优良,近六年考核合格。

(一)教师五级岗位申请及聘用条件

能圆满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岗位任务。

(1)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9 年及以上,具有委办级业绩二项,或省部级业绩一项及以上者。

(2)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6 年及以上,任现职以来表现和教学效果优秀,具有省部级业绩一项及以上者,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中表现优秀。

(二)教师六级岗位申请及聘用条件

能圆满地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岗位任务。

(1)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9 年及以上,具有校级业绩一项及以上者。

(2)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6 年及以上,具有委办级业绩一项及以上者。

(3)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3 年及以上,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工作中表现优秀,具有省部级业绩一项及以上者,或具有委办级二项及以上者。

(三)教师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副教授的要求,受聘为副教授职务,能认真履行职责,近六年考核合格者。

七、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指导性意见

教师八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学院(部)实施聘用,聘用条件可根据部门实际进行调整,一般不得低于学校指导性意见。

(一)八级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1. 在中级职务岗位上任职 6 年及以上,承担有一定的科研任务、教学效果良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院规定的年度或聘期任务;

  2. 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基本掌握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3. 具有委办级业绩一项及以上者;

  4. 能独立完成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近三年考核合格。

(二)九级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1. 在中级职务岗位上任职 3 及年以上,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完成良好,教学效果良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院所规定的年度或聘期任务;

  2. 具有校级业绩一项及以上者;

  3. 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基本掌握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4. 能独立完成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近三年考核合格。

(三)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中级的要求,受聘为中级职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十一级岗位聘用原则

  1. 受聘为初级职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在初级岗位工作 3年及以上;

  2. 能基本掌握和运用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承担的业务工作,聘期考核合格。

(五)十二级岗位聘用原则

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初级职务的要求,受聘为初级职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新进人员的聘用

  1. 新进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学术资历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并按本实施细则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 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用岗位确定其岗位等级。

九、其他

  1. 聘期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聘任时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的等级岗位。

  2. 根据上级要求,首次聘用后,学校将依据分层次、保重点、有序和谐发展的学科建设要求,逐步使各学院的教师岗位数和结构比例达到合理配置。

  3. 教师各级岗位评聘条件中所涉及的各类业绩和贡献均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教师岗位设置评聘标准解释口径”提及的内容为准。

十、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 4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定义

在教学辅助部门及机关处室中从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卫生技术系列、档案系列、出版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列、审计系列、经济系列、兼职高教研究及教学辅助部门内设置的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只设置 4—13 级十个等级,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沪人〔2002〕101 号),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数的 15%之内。

  2.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根据学校“各类人员定编定岗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七级及以上岗位各等级名额,由学校实行总量控制和统筹;八级及以下岗位各等级名额,由各部门按在岗人员的合理比例,按任职的条件组织评聘。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

  3.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 具备上海市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的任职条件;

  5.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6. 图书资料、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先取得相应系列资格。

四、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1. 符合学校关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要求,受聘为正高级岗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 履行业务建设与管理职责,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能组织团队解决本专业领域的技术难点,培养本专业研究人员,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并取得较大成果,为学校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聘期考核合格。

  3. 除特殊贡献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只设四级岗位。

五、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申请及聘用条件

(一)副高级五级岗位申请条件

  1.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9 年以上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1)能圆满地完成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岗位任务,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优秀;

    (2)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取得一定数量的学术和管理成果;

    (3)能主持或独挡本专业某方面业务工作,能指导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业务;

    (4)近六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 任职年满 6 年以上,满足上述同等条件的前提下,在学校发展和建设工作中表现优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副高级六级岗位申请条件

  1.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年满 6 年以上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1)能圆满地完成所承担专业技术岗位任务,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优秀;

    (2)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工作实践经验丰富,有学术和管理成果;

    (3)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有较高难度的问题,近六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2.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年满 3 年以上,满足上述同等条件的前提下,为学校发展和建设工作中表现优异,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副高级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学校关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要求,受聘为副高级岗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聘用指导性意见

(一)八级岗位聘用原则

  1. 受聘为中级职务,在中级岗位上任职年满 6 年以上,承担专业技术任务,工作绩效良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年度或聘用任务。

  2. 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独立解决岗位工作的一般问题。

  3. 能独立完成承担的岗位工作任务,聘期考核合格。

(二)九级岗位聘用原则

  1. 受聘为中级职务,在中级岗位上任职年满 3 年以上,承担专业技术任务,工作绩效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年度或聘期任务。

  2. 能熟练运用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解决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3. 能独立完成承担的岗位工作任务,聘期考核合格。

(三)十级岗位聘用原则

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中级职务的要求,受聘为中级岗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七、初级岗位的聘用原则

(一)十一级岗位聘用原则

  1. 受聘为初级岗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在十二级岗位工作年满 3 年。

  2. 能基本掌握和运用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能独立完成承担的业务工作,做好高中级专业人员的助手。聘期考核合格。

(二)十二级、十三级岗位聘用原则

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关于初级职务的要求,受聘为初级岗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新进人员的聘用

  1. 新进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学术资历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按本实施细则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 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用岗位确定其岗位等级。

九、其他

  1. 聘期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聘任时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的等级岗位。

  2. 首次岗位聘用中,对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同时具有管理职务的人员,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予以实施。

十、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附件 5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工勤技能岗位定义

在学校各部门中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1. 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一至五级 5 个技术等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 高级技师、技师岗位占工勤岗位总数的 5%,高级工岗位占工勤岗位总数的 20%左右。

  3. 学校根据实验教学、工程实践、技能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需要,设置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岗位及其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控制。

  4. 无特殊技能要求的辅助服务、安全保障等工作岗位,一般设为普通工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服务意识较强;

  3. 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和能力;

  4.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适应岗位要求。

(二)高级技师岗位聘用条件

  1.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相关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2. 熟练掌握相关领域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

  3. 能够与人合作,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

  4. 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指导与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技师、高、中、初级工技术业务的能力;

  5. 在技师岗位任职 5 年以上,近五年考核合格;

  6. 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三)技师岗位聘用条件

  1. 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掌握相关领域关键性的操作,并能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在工作中有实际贡献;

  2. 能够与人合作,积极参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

  3. 热心传授技术,具有指导高级技工、中级工、初级工技术业务的能力;

  4. 在高级工岗位任职 5 年以上,近五年考核合格;

  5. 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师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四)高级工岗位聘用条件

  1.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任职岗位较复杂的工作;

  2. 能够与人合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 具有指导中级工、初级工技术业务的能力;

  4. 在中级工岗位任职 5 年以上,近五年考核合格;

  5. 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工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五)中级工岗位聘用条件

  1.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任职岗位的常规工作;

  2. 能够与人合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

  3. 对本专业所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均能做到熟练使用,并主动按规范做好常规的保养工作;

  4. 在初级工岗位任职 5 年以上,近五年考核合格;

  5. 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中级工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六)初级工岗位聘用条件

  1.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任职岗位的常规工作;

  2. 能够与人合作,有一定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对本专业所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均能常规的使用,并主动按规范做好一般性清洁保养工作;

  4. 近三年考核合格;

  5. 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初级工等级考评并取得任职资格。

(七)普通工岗位聘用条件

  1. 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

  2. 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3. 熟悉并能使用本岗位的各类设备仪器,并能从事一般性的清洁工作;

  4. 能胜任岗位工作其他要求,考核合格。

四、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