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19〕65 号
为做好确认和表彰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激励教职工献身于教育事业,增强广大教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范围
从事教育工作累计满三十年的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申报条件
在教育工作中,献身于教育事业。
能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纪校规、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是指解放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
调入(录用)的人员,其原专职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录用)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
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平反纠正后,仍从事教育工作,其间断时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如平反纠正后,曾正式安排在高教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不从事教育工作,其间断时间不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当工人、农民的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其间断时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建国以后被精简、退职,以后又重新参加教育的工作,其精简、退职前后在教育单位工作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原教育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到各类学校带薪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编制在学校,因工作需要暂借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暂借期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开除公职的人员,其教育工作年限从重新参加教育工作的时间起计算。自动离职、受刑事处分或其他处分人员,离职和处分期间不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出国前为教育单位工作人员,公派出国留学读学位研究生期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自费留学读学位研究生,按时回国的,留学期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时间,不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长病假及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待岗和退岗休养的时间不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四、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部门初审推荐,上报人事处。
经人事处审核确认并公示三天。
学校审批。
颁发证书。
五、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的教职工表彰的办法》(沪工程人〔201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