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19〕37 号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科研实力和学校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一流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来校工作,为建设高水平工程应用型现代化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细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坚持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大力提升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能力,打造一流人才队伍,构筑优势学科平台。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引进学校发展中重点支持学科需要的学科带头人和高端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其他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有序补充各级各类优秀人才。
(三)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发展潜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察与考核,确保引进人才质量。同时,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实施聘期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引进人才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
学校人才引进包括以下六个层次 9 个类别。
(一)A 类人才(国家级)
1-1:A1 类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院士、“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才(杰出人才)、或与上述人才学术地位和成就相当的专家学者。
待遇及配套:一事一议。
1-2:A2 类人才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长期)、“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第二层次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和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国家重大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或与上述人才学术地位和成就相当的专家学者,且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超过 55 周岁,可根据学科需要走特殊引进)。
待遇及配套:提供 300 万元左右的一次性安家费,以及 100 万元左右年薪;科研启动费、建立实验室,配备助手、组建学术梯队等其他待遇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重点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根据需要可以安排配偶(未达到退休年龄)工作。
1-3:A3 类人才
国家青年千人、“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第三层次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得者(二等奖排名第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第二,二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第二,二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与上述人才学术地位和成就相当的专家学者,且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超过50 周岁,可根据学科需要走特殊引进)。
待遇及配套:提供 200 万元左右一次性安家费,以及 80 万元左右年薪;科研启动费、建立实验室,配备助手、组建学术梯队等其他待遇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重点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根据需要可以安排配偶(未达到退休年龄)工作。
(二)B 类人才(省部级)
2-1:B1 类人才
上海千人(长期)、上海领军人才、东方学者特聘教授、上海市教学名师、上海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国家级重点项目负责人、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省部级及以上专家学者,且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超过 55 周岁,可根据学科需要走特殊引进)。
待遇及配套:提供 100-150 万元一次性安家费,以及 50 万元左右年薪;科研启动费等其他待遇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重点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根据需要可以安排配偶(未达到退休年龄)工作;同等条件下,在推荐国家级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候选人或项目报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2:B2 类人才
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青年东方、曙光学者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水平的青年拔尖人才,且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待遇及配套:除事业编制薪酬待遇之外,可聘为副高级职称,提供 30 万元左右一次性安家费,以及人文社科类提供 10 万元左右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提供 30 万元左右科研启动费。同等条件下,在推荐国家级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候选人或项目报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C 类人才(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具有博导资格年龄可放宽至 50 周岁。
(2)一般应具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重点研究机构(指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研究机构,下同)学习或工作经历,在国内外相关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学术组织管理能力,能统领现有学术队伍开展高层次的学科建设工作和学术活动;
(3)近 5 年内,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不含青年项目)1 项;自然科学类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 2 项;或累计获得 500 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成果转让经费累计 250 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及以上 1 项;
(4)近 5 年内,人文社科类发表二类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 5 篇(部)(其中二类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2 篇),或发表一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3 篇;自然科学类发表 SCI 收录期刊论文 5 篇(其中 SCI 二区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 1 篇),或 SCI一区收录期刊论文 2 篇,或 ESI 前 1%论文 1 篇;
(5)积极面向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应聘者为海外学者,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学术带头人职位:
1)拥有博士学位,且具有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近 5 年内,人文社科类发表 SSCI、A&HCI 收录期刊论文 4篇,自然科学类发表 SCI 一区收录期刊论文 6 篇,或 ESI 前 1%论文3 篇。
(6)若应聘者学术业绩突出,在 Nature 子刊、Cell、PNAS 等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或在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转化或成果应用等方面业绩突出者,不受上述(3)、(4)、(5)条款限制,可申请学术/技术带头人职位。
待遇及配套:除事业编制薪酬待遇之外,提供 150 万元左右一次性安家费,以及人文社科类提供 20 万元左右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提供 50 万元左右科研启动费;重点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根据需要可以安排配偶(未达到退休年龄)工作;同等条件下,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推荐国家级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候选人或项目报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D 类人才(学术骨干)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 3 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后经历;
(2)近 5 年内,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或省部级项目2 项,自然科学类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各 1 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 1 项且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1 项;或累计获得300 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成果转让经费累计 150 万以上;
(3)近 5 年内,人文社科类发表二类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 4 篇(部)(至少 1 篇二类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发表二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2 篇;自然科学类发表 SCI 收录期刊论文4 篇(其中 SCI 二区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 1 篇),或 SCI 一区收录期刊论文 1 篇,或 ESI 前 1%论文 1 篇;
(4)积极面向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应聘者为海外学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学术骨干职位:
1)一般应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并有 2 年以上连续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在海外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连续 3 年以上;
2)近 5 年内,人文社科类发表二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4 篇(其中SSCI 或 A&HCI 收录期刊论文不少于 2 篇);自然科学类发表 SCI二区及以上学术论文 4 篇。
(5)若应聘者学术业绩突出,有 4 篇以上 SCI 一区收录期刊论文等,或在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方面具有较好业绩,可不受上述 2、3、4 条款限制,可申请学术骨干职位。
待遇及配套:除事业编制薪酬待遇之外,提供 60 万元左右一次性安家费,以及人文社科类提供 6 万元左右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提供 20 万元左右科研启动费;同等条件下,在推荐省部级及以上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候选人或项目报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五)E 类人才(青年博士)
(1)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
(2)能够开展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研究,为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3)引进后有望在聘期内获得上述各类人才计划、项目或奖项。
待遇及配套:除事业编制薪酬待遇之外,提供 20-23 万元一次性安家费,以及人文社科类提供 1-2 万元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提供3-6 万元科研启动费,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海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和奖项申报。
(六)F 类人才(特殊引进)
不能纳入 A-E 类人才引进类别范围,但属于学校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可按特殊方式引进。主要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一定业绩的创新类人才,或没有在以上文字中列入的国家级人才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以及在社会、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业界公认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待遇及配套:对于因学科发展特殊需要而引进的优秀人才,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个人具体情况,参照上述人才类别的相关待遇,协商确定。
(一)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沪工程人〔2018〕26 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服务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试行)》(沪工程委〔2018〕11 号)。
(二)引进院士,可同时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聘请院士的暂行办法》(沪工程人〔2018〕25 号)。
(三)引进博导,可同时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引进博导暂行管理办法》(2017 年 7 月 24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一)引进人才考核实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一个聘期一般为3 或 5 年,聘期为三年的满二年参加中期考核,聘期为五年的满三年参加中期考核。聘期结束后须进行期满考核。
(二)聘期考核自引进人才全职全时在校工作(签订协议)之日起。
(三)考核办法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人〔2017〕41 号)执行。
(一)聘期和服务期。A、B、C、D、F 类人才一个聘期一般为5 年,服务期 10 年(不满十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可签订至退休年限);E 类人才聘期一般为 3 年,服务期 10 年。
(二)引进人才须与学校签订在校十年服务期的聘用合同书和工作协议书或附加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和聘期考核。
(三)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引进人才提出的辞职、长时间自费出国、调离我校等申请。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须按服务期合同规定退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及启动经费等。
(一)本办法引进的各类人才,人事关系须转入学校,全职到校工作。
(二)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起执行,由人事处、人才办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