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沪工程人〔2020〕25 号

人事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充分发挥学校促进科技发展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公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64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 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职聘用、在编在岗、在我校连续工作一个聘期以上、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技人员”)。同时,专技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德修养,胜任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外兼职、在岗创业、离岗创业三种类型。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在岗创业、离岗创业都须经过学校批准,且均不得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生和学校权益。

第三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担任职能部门管理六级(含)以上领导职务人员或相当于中层干部的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及创业情况须遵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涉密或在脱密期内的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及创业情况须同时遵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校外兼职

第四条 校外兼职是指专技人员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兼任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的职务。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校内本职工作,须按学校和所在部门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 校外兼职范围主要包括:

(一)承担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任务、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的兼职;

(二)到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有关实务部门从事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相关的兼职;

(三)在有关学术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从事与学术相关的兼职。

第六条 校外兼职期间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章 在岗创业

第七条 在岗创业是指专技人员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岗开展自主创业的行为。在岗创业不得影响校内本职工作,须按学校和所在部门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在岗创业期间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 离岗创业

第九条 离岗创业是指专技人员依托与本人相关的项目、成果或相关专业技能,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开展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相关的自主创业的行为。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按照离岗情况管理,期间不再安排校内岗位工作。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入选各类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资助平台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得离岗创业,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原则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3 年的专技人员不安排离岗创业。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期一般为 3 年。在创业期内,保留人事关系和编制,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若原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续至约定的创业期结束。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期间,在学校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

第十五条 在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的薪资待遇等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校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二)创业初期确实存在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原所在部门同意后,人事处核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原所在部门可以参照同类人员的校内津贴平均水平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三)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除受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四)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由学校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由学校参照同类人员确定;

(五)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学校申请工伤认定,所在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离岗创业人员发生死亡的,由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事业单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七)离岗创业期间为学校代课的,课时津贴按学校外聘教师标准执行;

(八)离岗创业人员一般不享受学校其他的福利待遇;

(九)离岗创业期间的组织关系,按组织部门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审批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在岗创业、离岗创业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兼职单位邀请材料或创办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等,经所在部门同意以及科研处和学科办成果认定、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专技人员须与学校、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兼职或创业的期限、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社保缴纳、聘用合同变更、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等事项。三方协议报学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或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在岗创业情况应当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校外兼职、在岗创业期满且考核合格,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以续期,但不能超过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 离岗创业人员可在创业期满前一年,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创业工作中期成果总结报告,经原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批准后,创业期限可延长至 5 年。

第二十条 校外兼职期满、在岗离岗创业期满或创业期内提前终止创业的,需提前一个月提交与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和书面报告,经原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结束或终止校外兼职、在岗离岗创业相关协议和行为。学校对离岗创业人员按照其专业技术职务安排至原部门相应岗位工作,双方恢复履行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校外兼职人员、在岗创业人员由其原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兼职或创业情况),参加学校和部门相关考核。若考核不合格,终止校外兼职、在岗创业相关协议及行为。离岗创业人员由原所在部门联系管理,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报告创业工作情况,在原所在部门参加学校年度考核,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若考核不合格,终止离岗创业协议及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校外兼职、在岗离岗创业期满后,不返回学校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与学校解除(终止)聘用关系。未办理延长手续、校外兼职或创业期满后 15 天内不返校工作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解除(终止)聘用关系后,专技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在岗离岗创业期间不得私自带走学校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且所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视同职务科技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技人员若在校外兼职、在岗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立即终止相关协议,停止校外兼职、在岗离岗创业行为。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校外兼职人员、在岗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与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发生争议的,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相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22 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沪工程人〔2017〕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