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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特别奖”评选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特别奖”评选办法

沪工程人〔2016〕53 号

人事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在编教职工和兼职教授,进一步激励广大教职员工为学校建设现代化特色大学建功立业,特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特别奖”(以下简称“校长奖”)。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二条 “校长奖”可以个人或团队方式进行申报。

第三条 申报“校长奖”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申报者所承担的工作或所表现的行为,充分弘扬了工程大“勤奋、求是、创新、奉献”的校训精神,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先进的时代精神,具有表率示范作用。

  2. 申报者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中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具有国内领先,属校内首次突破,并对学校教学、科研的内涵建设发展有重大贡献,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校长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 12 月。

第五条 “校长奖”评选坚持宁缺毋滥原则,奖励名额根据评选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校长奖”评选资格;属事后发现的,取消已获奖项,并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长奖”评审小组,组长由校工会主席担任,组员由党办、校办、组织部、工会、人事处负责人组成,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校长奖”候选人员主要由部门推荐和校领导提名等方式产生。校内各二级部门经过民主程序,可直接向学校推荐候选申报对象;具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可以由校长直接提名产生。申报材料递交至评审小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在听取推荐部门对所推荐申报对象的事迹介绍后,对候选申报对象进行评审,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党委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定为获奖者。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学校组织颁奖大会对“校长奖”获得者进行公开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金,公布获奖者名单,并在校内媒体上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和精神。

第十一条 “校长奖”奖励标准:

  1. 以个人方式获奖的,奖励金额为 2 万元人民币;

  2. 以团队方式获奖的,奖励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起实行。